2000年3月,廈門水產公司與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被保險車輛為水產公司所有的壹輛日產風度車,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附加險,保險期限自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3月15日。
2000年8月11日,水產公司投保的風度車在行經福建永安市洪田鎮水西村國道205線路段時,與黃某駕駛的福建省尤溪縣雙山造紙廠所有的大貨車相撞,造成風度車嚴重損壞。經當地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黃某負全部事故責任。經當地交通事故評估事務所評定,風度車的經濟損失為37萬元。
之後,水產公司向永安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01年8月,永安市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尤溪縣雙山造紙廠壹次性賠償水產公司經濟損失38.3萬元。判決生效後,水產公司向尤溪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得到分配執行款17.5萬元。因被執行人註銷且無可供執行財產,2004年12月,尤溪縣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2006年12月15日,水產公司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索賠,對方書面回復拒絕賠償。水產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20.8萬元。
廈門市中級法院指出,我國《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水產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屬於車輛損失險的賠償範圍,是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的損失。水產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即2000年8月11日,即知道車輛毀損的事實,保險索賠時效應從當日開始計算,其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至2002年8月10日,而在此期間水產公司均沒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故該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已經消滅,遂依法駁回水產公司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