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如何認定? 生 產假 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壹個 生產、銷售假藥罪 ,不實行 數罪並罰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 刑罰 。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什麽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 知識產權 、 非法經營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藥品作為治病救人的關鍵,壹向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壹旦認定,後果非常嚴重。近些年食品藥品監管標準不斷嚴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標準也在調整,但其原則不變,都是以是否產生嚴重危害人體的結果為主要標準。如果您受到了假冒偽劣藥品的困擾,建議您向專業 律師 咨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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