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絕參加學習、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記分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組織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是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進行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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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六十五條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吊銷決定送達當事人;?
(二)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撤銷決定書轉交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或者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予以註銷;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第六十六條簡易程序案卷應當包括簡易處罰決定書。壹般程序案卷應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或者違法行為通知書、證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其他文書應當存入案卷。
《中華人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
第壹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且沒有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壹)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輛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沒有教練員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壹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檢驗、檢查。
嶽陽市人民政府-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