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公司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公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公司技術創新和構築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體系,推動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應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制成為促進公司技術創新的壹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產品市場部、專利管理部、總裁***同負責對公司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公司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 在公司專利體系建設之初,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專利管理及其他專利相關的各類制度建設,報總裁批準後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執行。
第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指定專人對公司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管理,專利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企業技術保密協議》。
第六條 專利管理人員每年年初制定該年度的專利工作計劃,並報“專利管理部”存檔備案。
第七條 由產品市場部負責公司內部的專利工作宣傳及培訓講座,專利管理部予以協助。
第八條 由總裁辦負責申領各類專利政府資助資金及優惠政策,由專利管理部協助。
機構職能及職責
第九條 專利管理部在知識產權的政策方針下,以服務XX公司為本質,以項目研發增值為宗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公司的商業策略指引下,開展該部門的各類專利增值性服務和相關項目經營性工作。
第十條 主要職能範圍包括:項目的研發與創思;專利項目的申報;政府專利資助金的申領;專利資產的綜合評估與認定;與專利局及專業代理機構的溝通;本部門其他已獲專利技術的維權;專利技術的組織開發和系統內專利應用上的產品實施;專利庫的建立及各項專利項目商務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專利技術項目的授權與商業合作的咨詢受理與商務接洽;專利新項目的可行性研討、立項、申報、商業模式的構成及商業計劃書的初擬;可轉化專利核心項目中新商業利潤公司組建前期籌備及綜合評估;新專利項目資本及商業化必須的前期包裝及項目推廣。
管理工作規範
〖專利申請〗
第十壹條 員工提交的專利申請由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同評定技術創新性。
第十二條 對任何壹項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由“專利管理部”通過對比文獻的檢索調研、分析評價後報公司決策機構審定。
第十三條 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之前進行有關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會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決定作出後,有關人員或部門準備好專利申請技術資料,由“專利管理部”統壹辦理專利申請。
第十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與專利代理人員進行專利技術文檔的溝通,以產品市場部為核心,與專利管理部壹起,***同負責商務合作洽談。
第十六條 提交的發明專利經過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及總裁技術創新鑒定,專利管理部重復性查詢後提交總裁辦領導簽字後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維持〗
第十七條 公司每項專利在授權維持期間,由“專利管理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進行聯系,辦理壹切與專利相關的手續,並保存與專利局的聯系材料及憑證。
〖專利放棄〗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認為某項公司專利產品喪失維持價值,可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申請放棄專利。放棄專利的申請須決策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該項專利權放棄事宜。
〖專利許可及轉讓〗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許可或轉讓他人實施專利的,或本公司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簽訂書面專利實施許可或轉讓合同,專利許可或轉讓的收費及相關條件由產品市場及專利管理協商編制,報總裁批準,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並及時報當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專利保護〗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員工應時刻註意對本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壹條 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公司“專利管理部”或公司領導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專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收集:①國家頒布的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②與本公司產品和技術有關的專利文獻;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內部的各種專利管理規定;②研究開發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和有關文件;③技術合同文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課題組的承包協議等;④學術或技術會議、新聞媒介和展覽會上公開的報告、報道和材料等;⑤參加的學會、協會及組織的章程和來往公函。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公司專利信息數據庫, 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公司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公司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研究政府的專利專項資金發放及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報公司總裁通過後協助總裁辦辦理。
專利界定及獎勵
第二十八條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下列四種情況均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①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內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 離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公司;
④ 公司員工在調離公司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並且在壹年內不得將應屬於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二十九條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員工在業余時間,在沒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並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十壹條 對於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公司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對發明人進行獎勵,以鼓勵員工創新,積極申請專利。獎勵辦法如下:
(1) 專利級別分等級獎勵辦法: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公司只對發明專利設立申請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不設申請獎。專利級別以申請專利時專利局認可的申請類型為準。
(2) 專利申請獎金來自菏澤市政府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公司在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財務部在收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備案後,隨同當月工資壹並發放),為每件發明專利壹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給發明人,實用新型專利壹次性獎勵現金500元。
(3) 對每件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政府資助,作為公司收入進入公司專利獎勵基金。
(4) 專利受理通知下發後,如公司投入專利研發或啟動專利項目的市場化運作,並在專利授權後由專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申請到專利實施資金後,由公司按照獲取的“專利啟動專項資金”總金額的2%給予專利管理部獎勵。
(5) 本條例獎勵的發明人,是指公司內部專利申請單上確認的發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不得將在公司中計劃申請的專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後也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本公司申請專利,但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標準發放獎勵,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前已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標準發放獎金。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它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侵犯、損害公司權益行為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專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山東省菏澤市XXX有限公司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簽字): 總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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