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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發達國家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類環保意識的增強,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重大分化和重組,國際舞臺也呈現出引人註目的新特點。關貿總協定(現世貿組織)在降低關稅方面的勝利,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立,以及如火如荼的國際經濟壹體化運動的方興未艾,使得整個國際貿易呈現出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在這種趨勢下,國際貿易中的保護措施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歐洲 **** 體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紛紛采取了較為隱蔽、透明度較低、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措施--技術壁壘,給中國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帶來了很大的困擾。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了極大的障礙,也成為阻擋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是當今國際貿易中最隱蔽、最難對付的壹種貿易壁壘。

技術壁壘主要是指那些由進口國制定的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商品標準、法規和檢驗資格評定所形成的貿易壁壘,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對國外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包裝和標簽標準,從而提高產品的技術要求,進而提高產品的技術要求。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目前,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具體情況,主要是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憑借自身的技術和經濟優勢,制定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產生了巨大的限制,因此,研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實施技術壁壘的狀況,無論對我國的出口貿易還是企業生產都具有重要意義。

壹.主要發達國家對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設置技術壁壘的情況

(壹)技術標準、法規為發達國家廣泛用來設置技術壁壘的具體體現

經過分析研究發現,在國際貿易中用來設置技術壁壘最廣泛使用的是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這主要是因為憑借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很容易實現所實施的技術壁壘具有名義價值。技術壁壘的實施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隱蔽性,從而使出口國望洋興嘆,具體體現在:

1.技術標準、法規,讓出口國防不勝防。

為了阻礙外國產品的進口,保護本國市場,許多國家制定了各種嚴格的標準、法規,甚至用法律明確規定進口產品必須符合進口國的標準。目前,歐洲 **** 體有 10 萬多個技術標準,德國的工業標準約 1.5 萬個,據日本 1994 年 3 月的調查結果,其工業標準有 8184 個,農業標準有 397 個。美國是目前公認的法制、法規比較健全的國家,其技術標準和法規之多自不必說。

2、技術標準嚴格,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

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和技術優勢,制定了非常嚴格和苛刻的標準,有些標準甚至是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的,如西歐壹些國家規定,面條內雞蛋的含量要超過13.5%,鹽的含量不能超過1%,不允許添加色素等等。歐洲 **** 體的 OKO 生態紡織品標準 100 對服裝和紡織品中某些物質的含量要求達到 PPb 級,如要求苯乙烯不超過 5PPb,乙烯基環己烷不超過 2PPb,這無疑給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貿易造成了很大困難、壹方面,由於技術的限制,很難控制 PPb 的含量;另壹方面,由於經濟和實驗條件的限制,無法檢測 PPb 級物質。如果讓發達國家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相當昂貴,成本增加,從而起到技術壁壘的作用。

3、有些標準經過精心設計和研究,可以專門用來對某些國家的產品形成技術壁壘。

如法國為了防止英國糖果進口而規定禁止進口含有紅黴素的糖果,而英國糖果常用紅黴素著色劑制造;法國禁止進口含有葡萄糖的果汁,這壹規定的用意是抵制美國商品,因為美國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作為添加劑。又如前西德曾頒布法律,禁止進口車門從前向後打開的汽車,當時意大利生產的菲亞特500型汽車就采用了這種形式,結果它徹底失去了德國市場。

4.利用各國標準不統壹的特點,靈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

例如,法國規定純毛服裝的含毛量只需達到85%以上,就可視為純毛服裝,而比利時規定純毛服裝的含毛量必須達到97%,聯邦德國則要求更高、只有當純毛服裝的羊毛含量達到99%時,它才能成為純毛服裝,這樣,對於德國來說,它在出口時選擇對方的標準,而在進口時則阻止純毛服裝 它將選擇自己的標準,並使法國羊毛產品難以在德國和比利時銷售。

5.技術標準和法規不僅可以在文本上限制國外產品的銷售,還可以在實施過程中為國外產品的銷售設置障礙。

例如,英日汽車技術標準的實施,英方規定,從日本銷往英國的汽車,可由英國派人到日本進行檢查,如發現不符合英國的技術安全,可在日本進行大修或更換、這是較為方便的做法,但日方卻規定,由英國售往日本的汽車,在抵達 日本後,必須由日本人檢查,如果不符合規定,英國便要聘請日本員工進行檢 查。但是,日方卻規定,英國售往日本的汽車在運抵日本後,必須由日本人檢 查,如果不符合規定,英國便要聘請日本員工進行檢修。這種做法費時費力,加之相關技術標準遲遲未在日本公布,客觀上阻礙了英國汽車進入日本市場。

此外,壹些國家還利用商品包裝和標簽標準,規定給進口商品增加技術和成本負擔,設置技術壁壘。如德國和法國禁止從本國進口不同外形尺寸的食品罐頭;美國和新西蘭禁止使用幹草、稻草、糠等作為包裝或灌裝材料,有的國家還禁止從國外進口食品罐頭。作為包裝材料或填充材料,有的國家規定,這類包裝材料只有在提供消毒證明後才允許使用;還有壹年,澳大利亞準備從我國南京壹家化工廠進口白油,澳方對產品質量表示滿意,但由於該國包裝規格高度為900cm,與本國包裝規格高度為914cm不符,不便於流通周轉,這樣壹來,包裝規格便成了貿易壁壘,使100噸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總之,利用技術標準、規程設置技術壁壘的方法很多,且形成各異,在此不壹壹列舉。

(二)日本利用技術標準、法規設置技術壁壘的情況

戰後日本以貿易立國,通過發展貿易,成功地促進了經濟發展,也成功地保護了民族工業,這是與日本具有濃厚保護色彩的技術標準和法規是分不開的。

日本有各種各樣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其中,只有極少數是與國際標準相壹致的,當外國產口進入日本市場時,不僅要求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與日本標準相吻合。如化妝品,要符合日本化妝品成分標準(JSCL)、添加劑標準(JSFA)、藥理標準(JP)的要求。只要其中壹項指標不合格,日方就可以質量不達標為由拒收。

日本工業標準委員會(JISC)是日本主管國際標準化工作的機構。日本的技術標準、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壹方面是為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另壹方面也是為了防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日本依據各種法律法規,如《食品衛生法》、《藥品法》、《蠶法》、《消費品和家庭用品安全法》、《電器使用和材料管理法》等,以及檢驗檢疫要求、自動標準等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控制。食品衛生法》要求氯乙烯樹脂容器和包裝必須經過特定的鎘和鉛檢測程序。要求對聚合氯化二酚、有機汞化合物等進行汙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對四輪溜冰鞋進行嚴格的安全測試。藥品法》和《化妝品法》要求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實驗室對藥品和化妝品進行檢測;禁止使用幹草和稻草進行包裝;對藥品和化妝品的許可和標簽也有要求。

日本對許多商品的技術標準要求是強制性的,通常要求反映在合同中,還要求附在信用證上,進口貨物在入境時要接受日本官員的檢查

以確保符合各種技術標準。

進入日本市場的商品規格選擇也很嚴格,可以說是阻礙外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場的枷鎖。這些產品的規格分為兩類:壹類是強制性規格。這主要是指商品在質量、形狀、尺寸和檢驗方法等方面必須符合其特定標準,否則就不能在日本生產和銷售(如藥品、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電器和計算儀器等);二是任意型規格。這是日本市場上每年自然形成的消費者心目中的產品,這些規格分為國家規格、組織規格和任意質量標誌三種類型。其中,JIS規格(工業品)、JAC規格(農產品)、G標誌、SG標誌和ST標誌等是日本消費者熟知的任意標誌,但如果不能達到這些標準的要求,基本上就不可能進入日本市場。

日本對食品農藥殘留的要求非常嚴格,如1989年,中國出口日本的綠茶農藥殘留超標而被退貨,又如1993年,山東某外貿公司出口日本的10多噸冷凍雞肉被日方檢出二氧代二辛基苯酚(即克百威)殘留超標0.01PPm而被退貨,歐洲國家的冷凍雞肉基本上都是如此。這個指標是沒有限量的。

(三)美國的技術標準、法規和技術壁壘

美國壹方面表面上極力主張貿易自由化,另壹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在技術標準、法規等方面又帶有濃厚的保護主義色彩。如美國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和各種包裝、標簽要求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把關。美國在要求進口商品達到ISO9000系列標準之外,還額外對許多進口商品制定了法規,例如在藥品上,FDA(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對各種藥品的認證、包裝、標簽和檢驗方法等都壹壹作了規定,甚至對非處方藥物和器械銷售上的警示字句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美國對進口商品的要求,專門有各種法律法規,據了解,由於種種原因,每個月被FDA扣留的各國進口商品平均高達3500批左右,如1989年,FDA因發現中國蘑菇罐頭存在葡萄球菌腸毒素汙染而自動扣留了來自中國的蘑菇罐頭。與 FDA 相關的法律包括《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公共 **** 衛生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嬰兒藥品法》、《茶葉進口法》和《嬰兒食品法》。對進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場抽檢外,主要是在入境口岸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將被扣留,然後通過改進、退貨或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我國自1987年以來,每年被美國海關扣留的食品批次中,約有25%是由於標簽不符合《美國食品標簽法》,另外約有8%的批次是由於使用了未經FDA批準的添加劑。

此外,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聯邦貿易委員會、商務部、能效標準管理局等也分別頒布了各自的法規,包括《聯邦危險材料法》、《家用制冷法》等。關於電子產品的主要進口限制是《放射性控制健康與安全法》,關於植物檢疫的最重要的聯邦法律是《植物檢疫法》、《聯邦植物病蟲害法》和《動物福利法》。

有些法規是針對進口國或進口商品制定的,例如,制定的等級、大小、質量和成熟度標準與進口國農產品的標準不同。例如,美國為了防止墨西哥馬鈴薯進口到美國,美國對馬鈴薯的標準有成熟度、個頭大小等指標,這就給墨西哥種植的馬鈴薯銷往美國造成了困難,因為要銷往美國的馬鈴薯不能太熟才能收獲,否則容易腐爛,這樣就很難符合成熟度的要求。在壹段時間內,美國對進口汽車的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標準非常苛刻,對於國外中小型汽車制造商來說是壹個難以突破的技術壁壘。

美國還利用國內生產加工方式等標準的執行設置技術壁壘。例如,美國為了保護本國汽車工業,在《空氣凈化法》和《汙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所有進口汽車必須安裝防汙裝置,並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術標準,從而使排氣量過大的汽車被擋在美國市場之外。

最近,美國規定供應商必須通過ISO9000註冊,否則就不購買其產品。

(三)歐洲**** 體的技術標準、法規和技術壁壘情況

歐洲**** 體是最早意識到國際貿易中存在技術壁壘的國家,同時這些成員國也是設置技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特別是在汽車、電機、機械和醫藥行業更為明顯。

歐洲**** 體國家由於經濟技術實力普遍較高,因而各國的技術標準水平較高,法律法規較為嚴格,特別是對產品的環保標準要求較高,使壹般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難以承受。以歐盟進口的肉類食品為例,不僅要求檢測農藥殘留,還要求檢測出國汽車生產廠家的衛生條件;此外,歐盟理事會92-5EEC指令還對工作場所的溫度、肉類產品的配方和容器、包裝等作了嚴格規定。歐洲***體不僅有統壹的技術標準、法規,而且各國也有自己嚴格的標準,他們可以隨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進口商品,從總體上看,要進入歐洲***體市場的產品必須至少滿足三個條件之壹,即:符合歐洲標準EN的,要獲得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認證標誌;②涉及人身安全的產品,要獲得歐洲**** 體安全認證標誌CE;③進入歐洲**** 體市場的產品制造商,要獲得ISO9000合格證書。同時,歐洲**** 體還明確要求,凡進入歐洲**** 體市場的產品涉及歐洲**** 體指令的,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並通過壹定的認證,才允許在歐洲統壹市場上流通。

在技術標準、法規方面,德國目前適用的工業標準約有1.5萬種,雖然這些標準並不都是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進口商品都符合這些標準,但很多德國客戶都喜歡遵守這些標準,因而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德國工業標準,實際上已經成為產品推廣的壹個重要因素。除工業標準外,德國法律還規定某些進口產品必須符合特殊的安全法規或其他強制性技術要求,例如,電器必須符合VDE安全標準;以氣體燃料為動力的設備必須符合DVGW標準,機器、工具、家用電器、運動器材、玩具等,必須符合德國現行承認的有關機器工程的安全法規。英國法律規定,在英國銷售的所有用於電器的三芯電線必須有壹根綠色或黃色的接地線、壹根棕色的火線和壹根藍色的非電線;在英國銷售的所有電熱毯必須符合英國技術標準第 3456 號的安全要求,標簽上應註明人躺在床上時是否可以使用這種毯子,並必須註明是蓋毯還是床墊。在化妝品方面,英國禁止使用類固醇結構的抗雄激素;並限制染發劑中醋酸鉛的含量。法國政府規定,所有進口或在法國銷售的汽車或某些型號的汽車設備必須符合 1969 年修訂的《法國公路法》,所有進口彩色電視機必須符合法國政府頒布的 NFC 92-250 強制性電視機標準,所有進口玩具必須符合政府 NFS 51-202 和 NFS 51-203 法令中的強制性安全標準。奧地利法律規定,受強制性技術法規約束的產品包括電子技術設備、工廠機械、采礦和石油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藥品、化肥、殺蟲劑、種子、民用武器、稱重和測量儀器等。這些產品在進口銷售或使用之前,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檢測和批準,並向相關實驗室免費提供檢測樣品。

歐洲 **** 體各國對健康、安全和技術的要求不盡相同,對質量的壹般要求較高,特別是對不同形式的紡織品有不同的阻燃要求。用於建築物的紡織材料必須符合歐洲**** 體建築產品指令和線種防火測試;目前,歐洲**** 體對家用紡織品還沒有統壹的安全規則。意大利已制定了酒店家具覆蓋物、床墊(靠墊)和地板覆蓋物等紡織品的安全法規。英國、愛爾蘭制定了基於香煙測試和火柴測試的安全法規,並禁止使用聚氨酯材料。

在質量標準方面,歐洲****,同樣規定進口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ISO 9000國際質量標準體系。

II.主要發達國家對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現狀

(壹)日本對合格評定的技術壁壘

日本不僅通過標準,還通過認證制度和產品合格檢驗等對進口商品設置重重障礙。利用復雜的進口程序、苛刻的檢驗手段,對進口商品設置障礙,凡是進入日本市場的各國商品,日本進口部門必須與其國內生產、消費、需求領域的動向進行調查,並由商品流通行業做出定性分析,確定其可比性、代表性、適用性、流通性,並傾向於多樣化、個性化、感性化和市場暢銷率高的商品才能獲得進入日本市場的機會,從而達到日本市場可利用認證制度和產品合格檢驗的目的。只有那些在日本市場具有可比性、代表性、適用性、流行性,且多元化、個性化、情感化、市場暢銷率高的產品,才能進入日本市場,確保日本市場的實際利益。

日本的質量認證管理制度是由政府部門管理質量認證,各部門分別對其管轄的某些產品實施質量認證制度,並使用自己設計和發布的認證標誌。日本通產省管理的認證產品約占認證產品總數的90%,其實行強制性和自願性兩類產品認證制度。強制性認證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頒布的,認證的產品主要有日用消費品、電器產品、液化石油氣器具和燃氣器具等。自願性主要認證制度采用 JIS 標誌,標誌模式有兩種。壹種是產品用 JIS 標誌,表示產品符合相關的日本產品標準。另壹種是加工技術 JIS 標誌,表示產品使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業標準的要求。

在產品檢驗方面,日本規定在不同時期進口的同類商品,每次都要經過檢驗程序。而對於國內的同類商品,只能對生產企業進行壹次性檢驗,這顯然是壹種歧視性待遇。

日本從1991年開始對進口水產品實行國外廠商註冊制度,日本政府規定,進口商在進口水產品時,必須事先向厚生省申報進口水產品的件數,然後由政府的檢驗機構或1989年厚生省授權指定的57家實驗室之壹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通關。檢驗項目有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大腸菌群***等近30項,通關手續繁瑣。

(二)美國對合格評定技術壁壘的現狀

美國目前有55個認證體系,如產品安全認證體系UL、軍用MIL、EMC、FCC等影響較大的認證體系。雖然質量認證的管理體制是壹種自由分散的體制,沒有統壹的國家質量認證機構,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機構、民間組織都可以進行質量認證,但對於美國進口的商品,美國對其使用的安全、衛生和檢疫以及各種包裝、標簽的規定都會進行嚴格檢查。美國為了認證商品的安全性能,建立了代號為UL的 "保險商實驗室",外國商品必須通過UL認證才能順利進入美國市場,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商品都很難達到UL標準的水平。

ISO9000系列標準在美國相當於采用美國標準協會(ANSI)開展的第三方認證體系認可、質量認證機構註冊認可、實驗室認可。外國進口商向美國市場銷售的某些產品要向某些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保險商實驗室協會(UL)、美國石油協會(API)是著名的認證機構。

美國海關查驗時要檢查貨物是否標明原產地;是否按規定加貼特殊標誌或標簽,以及加貼標誌或標簽的方法是否符合海關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的特殊要求。針對進口貨物的要求,美國專門制定了各種法律法規。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依據《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公共**** 健康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營養標簽和教育法》、《嬰兒藥品法》、《茶葉進口法》、《嬰兒食品法》等,對進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場抽檢外,主要在口岸進行檢驗。要檢查進口貨物是否按規定加貼專用標誌或標簽,加貼標誌或標簽的方法是否符合海關要求,是否符合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扣留,然後按改良、退運或銷毀三種方式處理。

(三)歐洲***體合格評定技術壁壘現狀

歐洲以外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洲市場,必須符合歐洲***體指令和標準(CE),才能在歐洲流通。歐洲指令規定哪些產品要由第三方認證,哪些可以自我認證,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要求,實行自我認證要保存壹套完整的資料,並要先送樣品到該國檢測。歐洲 **** 體的 12 項新指令對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都作了規定,這 12 項指令所涵蓋的產品必須有 CE 標誌,在各國之間互認檢測(認證)結果之前,國外產品要進入歐洲市場,必須獲得歐洲國家的認證。這12項指令所涵蓋的產品生產廠要將產品銷往歐洲,生產廠要有較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取得CE標誌前應先獲得體系認證,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每個指令對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都有規定,有的按ISO 9002,有的按ISO 9003,有的沒有做規定,有的還要求產品提供樣品進行檢測。12項指令所涵蓋的產品要通過體系認證,要看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出口法國的葡萄酒要通過體系認證的產品就不在12項指令所涵蓋的範圍內)。該產品不在 12 項指令範圍內)。

歐洲**** 體部長理事會通過決議,要求歐洲**** 體加強對進口產品的安全檢查,無論從哪個成員國的口岸進來,都要按照統壹的標準接受安全衛生檢查,任何海關,只要在檢查中發現進口產品與歐洲**** 體的標準不符,可能危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的,不僅有權暫停辦理報關手續,而且應立即通知其他口岸海關。歐***體主要加強對進口玩具、食品和藥品的衛生安全檢查。

III.主要發達國家對標簽、包裝的技術壁壘情況

美國是世界上食品標簽法規最齊全、嚴謹的國家,在新法規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美國食品標簽於1992年12月12日實施。1993年開始出現新的食品標簽,從1994年5月起,美國所有包裝食品包括所有進口食品都必須強制使用新標簽,但鮮肉、家禽、魚類和水果蔬菜可不受其限制。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防腐劑、品質改良劑、合成色素等)必須在配料標簽中如實標註經政府批準使用的專用名稱。1995年9月FDA正式頒布法令,對《聯邦強化食品法典》中營養標簽壹章作出修改,要求銷售強化食品應按規定附有營養標簽。營養標簽上的信息應包括:

(1)食品單位,使用與該食品形式相對應的文字(如塊、膠囊、包或勺)(2)每盒的份數

(3)膳食成分信息,如每日參考攝入量(RDI)或每日參考消耗值(DRV)。修訂後的法規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字體大小和細線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要求大多數食品列出至少14種營養素的含量,這使得在這壹領域處於領先地位的美國制造商每年要多付出10.5億美元的成本,可想而知其他落後國家的出口商,尤其是那些沒有能力分析食品含量的國家所承受的成本壓力,無疑是禁止進口的。

美國農業部在9月中旬提出,中國出口產品包裝中使用的未經處理的木材將亞洲的長蝽蜂帶入了美國。該部門向中國發出了為期90天的最後通牒,要求中國商品在此期間改變包裝,否則到今年12月17日後將禁止使用上述包裝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國。

歐洲**** 機構已經通過對產品包裝、標識的立法來設置國外產品的進口壁壘。如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產品,還有藥品,法律規定其包裝和標簽都要符合壹系列特殊的標識要求。法國根據1975年12月31日頒布的第75-1349號法規,所有商品的標簽說明、廣告傳單、手冊、保證書等信息資料都必須使用法語。對於加工食品 法國法律規定,食品包裝的外包裝上必須用法文印上準確的產品說明書,包括生產商、包裝商和銷售商的名稱、原產國、配料數量等,有添加劑的還必須註明,罐頭或半成品罐頭的外包裝盒上必須標明日期。關於食品標簽 英國於1990年公布了《食品標簽通則》,德國於1984年公布了《食品標簽條例》,該條例於1993年進行了修訂。

歐洲**** 體於1979年發布了《食品標簽和廣告條例指令》(79/112/EEC),用於制定食品標簽的通用規則,並於1986年和1989年作了兩次修訂,1990年又發布了《食品營養標簽指令》(90/496/EEC),以及壹些食品標簽的專門指令。歐洲 **** 機構發布這些技術法規的目的是協調和促進其成員國制定統壹的食品標簽法規。

CE標識是歐洲**** 體於1985年開始制定的壹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上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市場都必須貼上CE標識。CE標識用來證明產品已通過相應的安全合格評定程序,成為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它與美國的UL-Mark、加拿大的CSA-Mark、德國的VDE-Mark都是相同的產品檢驗認證標誌,目前出口歐洲的產品****,需要貼有CE標簽的產品有以下幾種:簡易壓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築產品、電磁兼容性產品、機械產品、個人防護裝置、非自動稱重產品、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醫療設備、電信終端設備、醫療設備、電信終端設備、鍋爐、民用爆炸物品、氣體燃料設備、低壓電器產品、地面電信衛星接收站、電梯、爆炸環境用設備、娛樂設備、非簡易壓力容器等16類產品。

歐洲**** 體對紡織品等進口產品也要求加貼生態標簽。目前,歐洲**** 體最流行的生態標簽為OKO-Tex Standard 100,是紡織品進入歐洲**** 體市場的通行證。

四。主要發達國家的 "綠色技術壁壘 "情況

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提高,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經濟和技術優勢,打著環保的幌子,實則以貿易保護為名,對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設置 "綠色技術壁壘"。這種壁壘已成為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技術壁壘,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發達國家打著保護環境、人類動植物健康、安全衛生的幌子,對商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制定較高的指標,從而限制商品的進口。例如,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美國9個主要城市銷售的汽油中含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於壹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以逐步達到相關標準,但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時達到,否則禁止進口。美國為了保護汽車工業,出臺了《反汙染法》,要求所有進口汽車必須安裝防汙染裝置,並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術標準。上述內外有別、帶有明顯歧視性的規定,引起了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委內瑞拉、墨西哥等國先後向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上訴,加拿大、歐洲****,該機構已與美國 "對簿公堂"。

(二)"綠色技術標準"。發達國家科技水平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他們以保護環境為名,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外國商品進口。這些標準是根據發達國家的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發達國家可以達到,發展中國家卻很難達到。這種看似公平、實則不平等的環保技術標準,必然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之外。1995年4月,由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測標準體系》,要求產品必須符合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歐盟也於近期推出了名為ISO14000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最終及報廢等階段都必須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壹般以消費品為主,不包括已經有嚴格環保標準的服務業和藥品、食品等,優先考慮紡織品、紙制品、電池、家用清潔劑、洗衣機、鞋類、建築材料、護發產品、包裝材料等26類產品。1993年6月英國首先完成了洗衣機、洗碗機、燈泡、護發產品、除臭劑、化肥等環保標準的制定,歐洲***機構已表決通過。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都制定了環保技術標準,並趨於協調和互認。

(三)"綠色環境標誌"。它是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它表明產品不僅符合質量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置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要進入發達國家的市場,必須經過申請和審批,才能獲得 "綠色通行證",即 "綠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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