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於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備條件的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壹,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人員條件。原法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的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人員條件為;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中藥的企業和兼營藥品的企業沒有藥學技術人員的,配備熟悉所經營藥品的藥性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登記的藥工人員。
藥學技術人員素質水平是保證藥品經營企業,特別是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質量和藥品服務水平的首要條件。為了適應80年代中期我國藥學專門人才匾乏的實際情況,原法對經營中藥和兼營藥品的企業的人員條件要求采取了變通的辦法。十幾年來,我國各級醫藥專業教育有了較大的發展並為醫藥領域培養、輸送了大量的藥學技術人才,藥品經營企業的人員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因此,本法對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提高了要求。本款所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是指國家正式大專院校畢業及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後發給“執業藥師”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藥學技術人員。
第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硬件條件。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有能夠正常開展藥品經營活動並保證藥品經營質量的硬件設施,如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第三,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保證組織條件。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是保證藥品經營質量必要的質量保證組織條件。對於經營規模較大的藥品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並配備數量足夠、素質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員;對於規模較小,特別是規模很小的藥品零售企業、門店,雖然不要求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但也應該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質量管理人員。
第四,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保證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是開辦藥品經營企業並保證藥品經營質量必要的軟件條件。本條所稱的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業務經營質量管理制度;首營藥品質量審核制度;藥品質量驗收、保管養護及出庫復核制度;特殊藥品和貴重藥品管理制度;效期藥
看妳在城市開還是在農村開,是連鎖加盟還是自己開。在農村開簡單壹些。在城市開麻煩。需要執業藥師(證件.畢業證.職稱證.必須是人事部門發?從事期限證明.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件.復印件)法人的壹些證件.經營場所出租證明.營業場所面積80平。庫房40平。擬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