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藥物的安全有效性來考慮 要從有效性、安全性、穩定性和均壹性四方面來考慮。
2.從雜質的生理作用和危害性來考慮 藥物的安全性,壹方面是由藥物本身不良反應造成的,另壹方面可能是由引入的雜質所造成的。因此,在制訂藥品質量標準時,除藥物安全有效外,首先應考慮雜質的生理作用和危害性。
3.從生產實際水平考慮 藥物中的雜質應越少越好,若要全部除盡,勢必增加過多的工藝過程與設備,從而增加成本,而且生產實際水平也不可能達到絕對純凈的要求。故為便於藥品的生產制備、貯存及降低成本,在不影響藥物療效和人體健康的前提下,對藥品中某些雜質允許在壹定限量內存在。
4.從制劑的特點和臨床應用的特點考慮 藥品質量標準的制訂還應考慮制劑和臨床應用的特點,如原料藥比制劑的純度要求嚴格,註射劑和內服制劑比外用藥要求嚴格等。
5.從檢測技術來考慮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新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技術、新儀器在藥品生產和分析檢驗中的不斷應用,我國藥品檢測技術日益提高。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百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範的要求制定質量管理文件,開展質量管理活動,確保藥品質量。
第壹百二十壹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條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文件,並按照規定設置計算機系統。
第壹百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範要求經營藥品。
第壹百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設置質量管理部門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壹)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範;
(二)組織制訂質量管理文件,並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
(三)負責對供貨單位及其銷售人員資格證明的審核;
(四)負責對所采購藥品合法性的審核;
(五)負責藥品的驗收,指導並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陳列、銷售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六)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及質量信息管理;
(七)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八)負責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及處理;
(九)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十)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十壹)開展藥品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十二)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控制及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維護;
(十三)負責組織計量器具的校準及檢定工作;
(十四)指導並監督藥學服務工作;
(十五)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