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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外借開藥,導致理賠被拒,怎麽辦?這樣做還有可能挽回

醫保卡外借,是個投保過程中“老大難”問題,很多朋友都有這三個問題:

投保時需不需要告知?

告知了能不能通過核保?

不告知的話以後理賠會不會出問題?

保哥2018年的時候就曾經寫過壹篇推文專門討論過這個問題。

保哥的觀點是:

1、單純藥房買藥,不影響;

2、門診寫病歷開藥,會影響;

3、外借醫保卡產生住院記錄,壹定影響。

1、單純去藥房買藥,用的是個人賬戶裏的錢,不違規,也不犯法,想給誰買就給誰買,買的藥物雖然社保卡裏有記錄,但只是“消費記錄”,不屬於“醫療記錄”,只能作為保險公司的調查“線索”,而不能作為拒賠的診療證據。

2、門診寫病歷開藥,現在都是“電子病歷”,是會保存在醫院的系統裏的,門診開處方藥,都要寫相應疾病的,例如下圖就是壹位朋友曾經給父母開心腦血管藥物,後來查詢當時的記錄,大夫就寫的“心悸、腦梗死”。

這樣,肯定會對這位朋友自己的保險產生影響,因為現在的電子病歷都是永久保存的,保險公司很容易查到,萬壹將來這位朋友也罹患心腦血管方面的疾病,這份記錄,就會讓他“百口莫辯”!

3、住院記錄是最嚴重的,不光會被保險公司作為理賠的依據,而且還涉嫌違法,金額過大的話,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中,大多數情況是第1、2種情況,針對第二種門診開藥的情況,如果已經存在了,也是沒辦法的事情,除了以後不再外借使用,已經存在的記錄是無法從醫院消除的。

那怎麽辦?這輩子都買不了保險了嗎?買了保險也不會理賠嗎?

不要慌!不要慌!還是有辦法解決的。

保哥找到壹個實際法院判例,其中對於此種“醫保卡外借開藥”的責任認定,可以給我們提供壹個參考。

壹、事件經過:

2017年1月20日,52歲的Z先生,給自己投保了壹份XX人壽的健康無憂A款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元,保險期間是保至80周歲。

2018年1月2日,Z先生因頭痛、頭暈入院,

1月4日,Z先生進行了頭部CT掃描,影像診斷為:“左乳突後方顳枕交界占位:表皮樣囊腫?幕上腦室擴大。”

1月5日,醫生為其施行了左CPA開顱腫瘤切除術。

1月10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膽脂瘤?(顳枕交界處占位性病變,左側)2、腦室擴張。3、糖耐量受損”。

1月11日,病理診斷為“角化物及增生的纖維結締組織,膽固醇性肉芽腫形成。”

膽脂瘤又稱表皮樣囊腫、珍珠瘤等,是壹種源於異位胚胎殘余組織的先天性良性腫瘤,好發於腦部和耳部。

根據健康無憂重疾險條款的約定,膽脂瘤屬於“良性腦腫瘤”的保障責任,只要實施了開顱切除手術或者實施了放射治療,就可以獲得賠付。

於是出院後,周先生就向保險公司提出“良性腦腫瘤”理賠申請,經過理賠調查,保險公司發現兩處“拒賠點”:

1、出院診斷中所寫的“膽脂瘤?”是個問號,病理報告中是“膽固醇性肉芽腫”,

因此保險公司認為“未達到良性腫瘤的賠付標準”。

2、在保險公司的調查中,Z先生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多次在北京市豐田區南苑醫院就診,據調取的醫院病歷顯示:

從2011年5月3日到2012年12月18日期間,Z先生被診斷為2型糖尿病、高血壓、高脂血癥、上呼吸道感染、頭痛、腦血管供血不足、肺部感染、腦動脈硬化、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腦血管造影後腦血管痙攣、慢性腎功能不全等病癥,並開具了相應藥物。

保險公司認為Z先生:投保時故意不如實告知。

基於以上兩點,保險公司於2018年3月19日以故意不如實告知和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重疾保險金賠付標準為由拒賠,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費。

二、Z先生的申訴:

針對以上兩點,Z先生又給出了相應的解釋:

1、膽脂瘤?OR?肉芽腫?

2018年4月18日,醫院為Z先生出具了病歷更正說明,將出院診斷更正為確定診斷膽脂瘤。

醫院也給出了更正的原因:

“①?因為出院時病理報告尚未回報,因此主治大夫寫了個“?”。②病理報告中的“肉芽腫”為描述性,結合臨床及影像表現,符合膽脂瘤診斷。”

2、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的諸多疾病

Z先生稱2011年至2012年期間是嶽母使用他的醫保卡醫院開藥,Z先生本人不曾患有高血壓、高血脂、腦梗塞等疾病。

Z先生還提供了壹份在仁和醫院進行的體檢報告,日期顯示為:2017年1月22日,是在投保後的第三天。

體檢報告中的異常情況有:超重、血小板計數(PLT)偏高、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偏低。並未顯示有高血壓、高血脂、腦梗塞等。

三、法院判決:

根據這些情況,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險,Z先生起訴至法院。我們來看看法官的判詞:

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

壹是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二是原告是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壹、關於原告所患疾病的問題,雖然2018年1月11日的病理診斷為“角化物及增生的纖維結締組織,膽固醇性肉芽腫形成。”但是,天壇醫院於2018年4月18日出具了病歷更正說明,將出院診斷更正為確定診斷膽脂瘤,並說明了更正原因。本院認為,根據更正後的診斷書可以確定,原告被確診為膽脂瘤。膽脂瘤屬於良性腦腫瘤,且原告實際進行了切除手術,故原告所患疾病屬於保險條款的理賠範圍。

二、關於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問題,被告依據原告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多次就診的記錄主張原告患有高血壓、高血脂、腦梗塞的疾病,並據此認為原告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原告對此不予認可,稱曾將醫保卡借給嶽母程XX去醫院開藥。本院認為,從原告提供的體檢報告可知,原告在投保本案保險的同壹時期,曾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原告並未患有高血壓、高血脂、腦梗塞的疾病。結合自2012年12月以後,再未查到原告醫保卡上有因高血壓、高血脂等疾病的就診記錄的事實以及程XX的診斷病歷,本院認為,被告主張原告不如實告知證據不足,故被告應當對原告所患疾病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周XX保險金20萬元。

總結分析?

我們從這個實際法院判例中,可以基本了解法院對於此類“理賠糾紛”的司法尺度:

我們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在“同壹時期內不存在病歷中所記錄的那些“既往癥”,同時還能夠提供“醫保卡外借人”同時期的“相似既往癥”的證據,這樣大概率能夠獲得法官的采信,洗脫自己的“不白之冤”。

當然,這些證據材料,只能作為最後的手段,在最後的訴訟階段,才能由法官做出判斷,而要想在投保時就獲得保險公司的認可,恐怕很難,因為保險公司要對此作出準確甄別的成本太高。

在投保前要甄別被保險人的“醫保卡外借”是否真實,是壹件費時費力效率極低的事情,所以保險公司壹般不接受“醫保卡外借”的核保申請。

因此,保哥對於已經存在“醫保卡外借”開過心腦血管病、慢性病藥品記錄的同學的建議是:壹定要保留好自己同時期,或者此後時期的體檢報告,以及其他壹切可以證明自己同時期是“健康之軀”的診療證明。

並且做到“懸崖勒馬”,從此醫保卡不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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