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凝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加上政府的補助,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得到社會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社會成員 "因病致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