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決定:
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為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為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或化妝品生產企業。同壹申請人應當委托壹個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申報責任單位,負責代理在中國境內申報的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變更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清單
(1)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2)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
(3)產品配方;
(4)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5)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需專門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的,需同時提交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特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
(7)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物質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8)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9)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8)已在中國申報行政許可的單位負責人授權書復印件和在中國申報行政許可的單位負責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9)化妝品使用的原料及原料來源符合瘋牛病疫區禁用高風險物質要求的承諾聲明;
(10)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的生產、銷售證明文件;
(11)其他可能有助於行政許可的資料;
(12)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及電子版。
附許可檢驗機構封樣尚未啟封的市售樣品1份。
詳情請查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