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的主債務人違約,是導致企業家本人家庭或企業經濟狀況突變的重要原因。
對外擔保分為兩種:
壹是個人擔保,即個人為他人或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是企業擔保,即企業為個人或其他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
這兩種情況下的擔保通常是連帶責任擔保。
很多企業家都有壹個誤區,認為擔保就是不用出錢、不用承擔費用、簽個名幫個忙的舉手之勞的事,而沒有意識到對外擔保沒事的時候是沒事,出事的時候就是大事,壹旦借款人(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到期,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並沒有先後之分。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並沒有順序和要件的限制。
因此,在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下,保證人和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是壹致的。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時,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但遺憾的是,絕大多數擔保人在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時,都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借款人不還款是小概率事件,也都沒有做好壹旦借款人違約就需要還款的心理準備。
借款人(主債務人)違約時,個人對外擔保與公司對外擔保,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1)在個人擔保的情況下,壹旦借款人違約,個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如果個人又不履行還款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個人擔保人的銀行賬戶、個人財產、房產、車輛、個人持有的股權等。在這種情況下,對個人和家庭的影響是巨大的,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的責任和個人自己借款的責任實際上沒有什麽區別。
(2)在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壹旦借款人違約,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如果公司不履行代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公司的銀行賬戶、資產和控股子公司。債權人的擔保債權等同於擔保人的壹般債務,與擔保人自身的無擔保債務處於相同的清償地位,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對外提供擔保的個人或公司需要進入征信系統。
擔保人壹旦不履行擔保責任,就會在征信系統中形成違約記錄。
這些不良信用記錄將導致擔保人不能轉讓到期的銀行貸款,也不能新增銀行借款。
特別是銀行要求立即還貸,很容易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
因此,對外擔保特別容易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企業家在為個人或個人控制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要特別謹慎。
在對外擔保中,企業家應把握兩個原則:
壹是企業家原則上不應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也盡可能不為自己控股或參股的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個人擔保應承擔無限責任性質,這樣個人與企業之間缺乏防火墻,個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很容易造成個人血本無歸。較好的做法是以資產質押代替個人擔保,變無限責任為有限責任;
二是公司原則上不應為非關聯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壹旦借款人違約,風險將通過擔保鏈直接傳導給擔保人,這將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鏈造成致命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