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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布吉鎮辦壹家民營醫院需要什麽手續?

1:人脈:如何打通地方黨政、衛生行政部門的人脈關系?

2.資金準備:妳要明確自己要開多大的醫院,需要多少資金。

3、場地準備:房屋或建築,準備相關使用手續。

4.人才準備:開什麽科室,有什麽設備,需要什麽樣的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能不能在妳的新醫院註冊執業。

5、醫院定位:床位多少,是否是綜合醫院、系列中醫院、專科醫院等。,各種情況下審批機構是不壹樣的。

6.工商手續:股份制醫院必須有章程。工商登記等。

7.稅務程序;如果是營利性醫院,到稅務機關登記是必不可少的。

8.環保程序:環保壹票否決。

9、衛生部門辦理執業許可證

不知道以上回答是否令人滿意。辦理民辦機構附上國務院最新文件可能會有好處。

國務院發文提出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2010 12 03 18:39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的思考

醫療機構持有意見通知書

國辦發[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有利於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服務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於建立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意義。要抓緊清理修訂涉及非公立醫療機構準入、執業和監管的文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要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營造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關於進壹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的思考

關於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堅持公立醫療機構主導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同步發展,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鐘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和執業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現提出

壹是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範圍。

(1)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興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可根據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依法登記並分類管理。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設立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依法設立個體診所。

(2)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各地在制定和調整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社會資本設置醫療機構。

(3)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衛生部門負責審核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如類別、診療科目、床位等。,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對符合申辦條件、具備相應資質的,及時核準並頒發相應許可證,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

(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的改制範圍。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將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比例,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優先安排有醫療經驗、社會聲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公立醫院改革可以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地區和部分國有企業開辦的醫院進行試點。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制定相關措施。在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計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允許外資設立醫療機構。進壹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調整境外資本開辦的醫療機構,允許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與中國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形式在中國境內設立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境外資本持股比例限制。試點合格外資在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並逐步放開。境外資本既可以控股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控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設立醫療機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資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在內地設置醫療機構的優惠支持政策。

(六)簡化和規範外資醫療服務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由省衛生廳、商務部門審批,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設立應征求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由衛生部和商務部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院應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意見。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進壹步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稅收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電、水、氣、熱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八)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符合定點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要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範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各地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醫療保險機構的審核條件。

(九)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就業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與醫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合理流動,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移等手續。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所在工作單位變動的影響。

(十)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評審、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資質認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各醫療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有與其地位相稱的比例,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機會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相稱的領導職務。

(十壹)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根據核定的執業範圍、醫院級別和服務人數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

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應當由相應衛生部門統壹規劃、統壹準入、統壹監管。各地在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計劃時,要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求,合理預留空間。衛生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範圍內需要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進行審批,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受限制。

(十二)鼓勵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招標采購,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邊境支援、對口支援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任務。支持社會資本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自然災害、事故或社會治安等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支持。

(十三)鼓勵向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捐贈,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投資,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政策。有關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用地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五)暢通非公立醫療機構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要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識、享受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權益。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改變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型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改造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轉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可以依法申請和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相關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產權變動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關閉、破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範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取得相應許可證,方可提供醫療服務。嚴禁非公立醫療機構超範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醫療欺詐行為。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發布行為,禁止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準、醫師定期考核等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評價和審計。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定點醫療保險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十九)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在稅務部門的監督下使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除規定的合理費用外,只能用於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違反經營目的,將收支結余用於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按照規定停止執業,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可以用於投資者的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宜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治療。對於不當得利,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追究其法律責任。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完善和落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非公立醫療機構審計監督中的作用。

(二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要根據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級別,納入行業培訓的日常指導範圍。開展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技能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師培訓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要統籌考慮非公立醫療機構人才需求,統籌安排。

(二十壹)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請專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支持社會資本設立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以多種方式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有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推行勞動合同制,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

(二十二)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創辦和發展具有壹定規模和特色的醫療機構,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口碑。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學研究和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設立救助基金、按規定開展義診等方式回報社會。進壹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投訴渠道。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采取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正式書面通知投訴機構。

(二十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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