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營或者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該具備四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2、有3萬元以上的必要資金和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復印機等3、有獨立的賬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有3名以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並且專職、兼職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3.
(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5、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