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如果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在我國達到壹定標準,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壹般以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收入為標準,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因素進行判斷。
2.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殊經營項目或者其他限制經營項目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毒品交易的定義是什麽?
兩校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以提供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生產、銷售不符合醫療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有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實際上,我國刑法中並沒有非法經營毒品罪。通常,非法經營藥品會被定為非法經營藥品罪。同時,非法經營毒品罪只有情節嚴重才能判刑,主要標準根據非法經營毒品的數額來界定。如果發現非法經營藥品罪,建議聯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