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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關於中醫助理醫師的處方權

首先,時效的權利

1.註冊執業醫師在執業場所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但在鄉鎮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全科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執業場所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生開具處方前應留下有簽名或註冊醫療機構專用簽名的樣本。來源:考試網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資格。

4.監外執行人員開具的處方,應當由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驗證,簽字或者加蓋專用印章後方為有效。

5.進修醫師由接受進修的醫療機構認定其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實際資格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二、處方管理的壹般規定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醫生在開具處方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患者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填寫清楚完整,與病歷相符。

2.每張處方僅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者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5.應填寫患者的專職年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應註明體重。

6 .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藥,也可以同方開藥,但中藥飲片要分開開藥。

7.應開西藥和中成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應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書寫;配藥煎藥的特殊要求在藥品右上方註明,並加括號,如包布、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用藥的,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字。

10.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11.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保存備查的樣本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

同時,藥物的劑量和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三、處方管理的法律責任措施

主要針對醫生的法律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其所在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未取得處方權或處方權被取消後開藥;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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