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汙染就是壹次性難降解的塑料包裝物。比如壹次性泡沫快餐具還有我們常用的塑料袋等.它對環境汙染很嚴重,埋在土壤中很難分解,會導致土壤能力下降,如果焚燒會導致大氣汙染,所以現在提倡不用或少用此物,購買東西時最好自備工具,減少它的利用. 壹、“白色汙染”的現狀及其危害 塑料制品作為壹種新型材料,具有質輕、防水、耐用、生產技術成熟、成本低的優點,在全世界被廣泛應用且呈逐年增長趨勢。塑料包裝材料在世界市場中的增長率高於其它包裝材料,1990-1995年塑料包裝材料的年平均增長率為8.9%。 我國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產和消費國之壹。1995年,我國塑料產量為519萬噸,進日塑料近600萬噸,當年全國塑料消費總量約1100萬噸,其中包裝用塑料達211萬噸。包裝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廢舊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丟棄在環境中。這些廢舊塑料包裝物散落在市區、風景旅遊區、水體、道路兩側,不僅影響景觀,造成“視覺汙染”,而且因其難以降解對生態環境造成潛在危害。 據調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為廢舊塑料包裝物,每年總量約為14萬噸;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為廢舊塑料包裝物,每年總量約為19萬噸。天津市每年廢舊塑料包裝物也超過10萬噸。北京市每年廢棄在環境中的塑料袋約23億個,壹次性塑料餐具約2.2億個,廢農膜約675萬平方米。人們對此戲稱為“城郊壹片白茫茫”。 “白色汙染”,的主要危害在於“視覺汙染”,和“潛在危害”: 1、“視覺汙染”。在城市、旅遊區、水體和道路旁散落的廢舊塑料包裝物給人們的視覺帶來不良刺激,影響城市、風景點的整體美感,破壞市容、景觀,由此造成”視覺汙染“。 2、“潛在危害”。廢舊塑料包裝物進入環境後,由於其很難降解,造成長期的、深層次的生態環境問題。首先,廢舊塑料包裝物混在土壤中,影響農作物吸收養分和水分,將導致農作物減產;第二,拋棄在陸地或水體中的廢舊塑料包裝物,被動物當作食物吞入,導致動物死亡(在動物園、牧區和海洋中,此類情況已屢見不鮮);第三,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廢舊塑料包裝物很難處理:填埋處理將會長期占用土地,混有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適用於堆肥處理,分揀出來的廢塑料也因無法保證質量而很難回收利用。 目前,人們反映強烈的主要是“視覺汙染”問題,而對於廢舊塑料包裝物長期的、深層次的“潛在危害”,大多數人還缺乏認識。 二、國內外防治“白色汙染”的壹般做法 1、國外防治”白色汙染“的有關情況 早在1985年,美國入均消費塑料包裝物就已達23.4公斤,日本為20.1公斤,歐洲為15公斤。進入九十年代,發達國家人均消費塑料包裝物的數量更多(我國1995年人均消費塑料包裝物和其它塑料制品為13.12公斤)。從消費量來看,似乎發達國家的“白色汙染”應該很嚴重,實則不然。究其原因,壹是發達國家很早就嚴抓市容管理,很少有人隨手亂扔廢舊塑料包裝物,基本消除了“視覺汙染”。二是發達國家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較高。以美國為例,80年代以前,處置廢塑料主要方式是填埋,後來發現塑料長期不降解,九十年代以後,他們轉而走回收利用的路子。 現在已建立起了壹套嚴密的分類回收系統,大部分廢舊塑料包裝物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轉化為能源或以其它方式無害化處置,也基本消除了廢舊塑料包裝物的潛在危害。 美國制定了《資源保護與回收法》,對固體廢物管理、資源回收、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技術研究、系統建設及運行、發展規劃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加利福尼亞、緬因、紐約等10個州先後出臺了包裝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資源法》、《節能與再生資源支援法》、《包裝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專門條款,以促進制造商簡化包裝,並明確制造者,銷售者和消費者各自的回收利用義務。德國在《循環經濟法》中明確規定,誰制造、銷售、消費包裝物品,誰就有避免產生、回收利用和處置廢物的義務。德國的《包裝條例》將回收、利用、處置廢舊包裝材料的義務與生產、銷售、消費該商品的權利掛鉤,把回收、利用、處置的義務分解落實到商品及其包裝材料的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細微環節,因而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效性。 2、我國防治”白色汙染“的方法及其利弊分析 目前我國開始從行政和技術兩個方面采取措施,防治“白色汙染”。 在行政方面,壹是加強管理。例如,社會上較為關註的鐵路兩側的”白色汙染“問題,通過加強管逗已取得顯著改觀。鐵路部門從1994年下半年開始,在沿線分區劃段包幹。部分旅客列車采用袋裝垃圾,禁止旅客向窗外拋棄廢物。乘務員也不象以前那樣,將車箱垃圾直接掃出窗外,而是將垃圾袋卸在車站,由車站集中處理。目前,采用袋裝垃圾的列車越來越多,隨意向車外扔垃圾的現象越來越少。已有2.9萬公裏的線路兩側基本消除了“白色汙染”。實踐證明,加強管理是防治“白色汙染”的有效手段。 第二,禁止使用壹次性難降解的塑料包裝物。杭州是我國最早禁止使用壹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杭州市於1995年9月15日由市容環衛局、工商局、衛生局聯合發布了《關於禁止使用泡沫塑制快餐盒的通告》,將此通告在《杭州日報》上連續刊登三天。管理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壹些個體流動商販仍在出售泡沫塑料餐具。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第35條規定:禁止銷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壹次性餐具。違者可處500~5000元罰款。該《條例》將於1997年9月15日起實施。武漢、哈爾濱、福州、廣州、廈門、寧波、汕頭等城市也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禁止本地使用壹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在壹定範圍,壹定程度上減輕了“白色汙染”的危害。但從實踐的結果來看,單靠禁止是很難徹底解決“白色汙染”問題的,上述頒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紙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來的難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價格和品質上均無法與普通塑料制品競爭。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僅靠行政命令,不考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操作起來是很困難的。 第三,強制回收利用。清潔的廢舊塑料包裝物可以重復使用,或重新用於造粒、煉油、制漆、作建築材料等。回收利用符合固體廢物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通用原則。回收利用不僅可以避免“視覺汙染”,而且可以解決“潛在危害”,緩解資源壓力,減輕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負荷,節約土地,並可取得壹定的經濟效益。這是壹個標本兼治的好辦法。但回收利用應該在廢舊塑料包裝物進入垃圾之前。從垃圾場裏重新分揀廢舊塑料包裝物,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廢塑料的利用價值也很低。因分揀出來的廢塑料制品太臟,也難以按材質分類,質量無法保障。北京市環保局在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了“回收利用為主,替代為輔,區別對待,綜合防治”的技術路線。1997年6月1日,北京市環保局與市工商局聯合發出了《關於對廢棄的壹次性塑制餐盒必須回收利用的通告》,要求在北京市生產、經銷壹次性塑質餐具(包括托盤、碗、杯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負責回收利用廢棄餐具,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回收利用。《通知》還規定1998年的回收率必須達到30%,1999年達到50%,2000年達到60%。《通告》發布後,生產、經銷單位和個人立即到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提出自己的回收利用計劃和具體保證措施。這是北京市解決“白色汙染”的壹個突破口。在取得實效後,將逐步增加強制回收利用的廢塑料制品的種類和比例,最終消除“白色汙染”。天津市環保局完成了《天津市防治“白色汙染”工程可行性調研報告》,提出了壹整套防治方案,確定通過回收再利用達到節約資源、消除汙染的目的。目前正在制定“回收利用計劃書”、“試點工作運行圖”、“試點工作進度大綱”,並在籌備成立“天津市‘白色汙染’防治產業協會”。 在技術方面,壹是采取以紙代塑。紙的主要成份是天然植物纖維素,廢棄後容易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因此可以解決前面所說的“潛在危害”,但也會帶來新的環境問題:首先造紙需要大量的木材,而我國的森林資源並不富裕;其次造紙過程中會帶來水汙染。另外,在性能、成本等方面,紙制品尚不能與塑料制品抗衡。目前,我國也有以甘蔗桿、稻草為原料生產壹次性餐具的做法,但尚處於試驗階段。 二是采用可降解塑料。在塑料包裝制品的生產過程中加入壹定量的添加劑(如澱粉、改性澱粉或其它纖維素、光敏劑、生物降解劑等),使塑料包裝物的穩定性下降,較容易在自然環境中降解。目前,北京地區已有19家研制或生產可降解塑料的單位。試驗表明,大多數可降解塑料在壹般環境中暴露3個月後開始變薄、失重、強度下降,逐漸裂成碎片。如果這些碎片被埋在垃圾或土壤裏,則降解效果不明顯。使用可降解塑料有四個不足:壹是多消耗糧食;二是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仍不能完全消除“視覺汙染”;三是由於技術方面的原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不能徹底解決對環境的“潛在危害”;四是可降解塑料由於含有特殊的添加劑而難以回收利用。 三、我國在治“白色汙染”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防治“白色汙染”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沒有全國性的專門法規 防治“白色汙染”不能光靠企業或個人的自覺性,應有強制性措施,約束公民和餐飲、交通等行業的工作人員的行為。如,要求企業或個人對自己生產、經營、消費活動中產生的廢舊塑料包裝物進行回收利用;對隨意拋棄、堆放廢舊塑料包裝物的行為進行處罰等。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這方面的全國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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