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是指2019年3月22日藥監局頒布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藥品註冊管理條例》和《藥品註冊管理規定》。根據該辦法,藥品註冊管理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權負責,實行藥品註冊分類管理和分級審核制度,以及對藥品註冊申請者進行實名制管理。同時,采用電子化管理方式,推進藥品註冊管理信息化建設。而且,在新辦法的規定下,藥品註冊審評期限和轉換期限都得到了明確。註冊申請受理後,最長審評期限為240個工作日,其中普藥最長審評期限為180個工作日。各類註冊申請的審評周期信息將向社會公告,並保證符合申請標準的申請人能在規定期限內獲得審評結論。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的“臨床試驗報告”是什麽?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的“臨床試驗報告”是指用於藥品註冊申請、包括申請變更生產企業的臨床試驗數據、報告。該數據和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和準確,包括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結果、不良反應情況等內容。此外,申請者應當對負責臨床試驗工作的專業人員和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認證,保證所提交的臨床試驗數據和報告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現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施行,旨在推動藥品註冊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藥品審評效率和質量。同時,加強了對藥品註冊申請者的管理和對藥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有助於提高我國藥品市場的安全性和健康水平。
法律依據: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藥品註冊分類管理應當分為第1類、第2類和第3類,各類別的藥品註冊申請文件的審評要求和程序不同。其中,第1類別申請文件的審評時間最長不超過240個工作日,其他類別的申請文件的審評時間應當實際情況逐步縮短。但申請人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需要補充完善申請材料的,審評期限應當以實際受理時間為起點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