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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如何監管旅客的行李物品進出境?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僅限於旅行所需的物品。

短期旅客中的中國籍居民和非中國籍居民攜帶《分類表》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物品入境的,海關按照規定的價值和限額征稅或者免稅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歸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入境的,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經常出入境的邊民、邊防郵政、運輸機構的工作人員和邊防交通工具的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出入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外,以旅途中必須使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攜帶《分類表》第三類、第四類和第五類物品入境。

海關對持特別通行證往來港澳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按照海關另行制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在非居民入境後,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其入境居留期間自用或者家用物品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書面提出申請,由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者永久居留登記證件)、其他批準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和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未辦理上述手續前或者暫住期間攜帶的物品,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居民長期出國(境)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旅客入境定居

第二十條 獲準入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托運物品入境定居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者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經批準,允許在境外擁有並使用的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免稅入境;允許每戶壹輛自用汽車免稅入境。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口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入境定居的旅客,自入境之日起在境內停留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帶入境的定居用品應當重新運出境外或者向海關補繳稅款。

第二十壹條 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帶的定居物品可以放行,但國家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除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旅客進境後未離開海關監管運輸工具或者海關監管區域直接出境的,海關壹般不查驗其行李物品,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轉關旅客獲準離開海關監管區域,改變運輸工具出境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中國人民****、國家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1989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9號公布 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客行李物品的進出口,必須經過設立海關的進出境場所。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必須攜帶全部行李物品接受海關查驗。交驗前,應當填寫《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申報憑證向海關申報;或者按照海關規定的申報方式如實向海關申報。

旅客經實行 "紅綠通道 "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當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 "紅綠通道 "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出境手續。

第四條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查驗的時間、地點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在場,並負責搬動物品,打開和重新封好物品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另行查驗。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或破壞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封條。

第五條 進出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和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和納稅手續;接受委托辦理報關和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其委托人辦理海關手續,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旅客行李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不準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經海關查驗後,按照本辦法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規定的範圍驗放。各類旅客允許進出境物品的合理數量和具體限值、限量、免稅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旅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查驗前主動報告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運,並可以酌情處以罰款。隱瞞不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海關對旅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殊監管物品進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旅客以單獨運輸方式攜帶行李物品入境的,應當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準後,應當自旅客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含6個月,下同)攜帶進境。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應與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壹並計算。單獨運輸出境的行李物品,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出境證件辦理海關手續後方可出境。

第九條 經海關批準臨時進出境的旅客自用物品,應當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期限內由旅客自行攜帶出境或者進境。海關在按照規定暫時免稅放行其他物品的基礎上,應當保障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妥進出境手續或者原樣重新攜帶出境、進境。

第十條 進出口物品所有人申報放棄的物品和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物品可以先行處理,下同),以及海關監管區內3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 旅客攜帶的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不予放行,由旅客退回或者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貨主應在三個月內歸還,結案。逾期不歸還的,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壹)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數量範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貨物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未按章繳納稅款的;

(六)按規定不能放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旅客應當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按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規定辦理物品進出境海關手續。

第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和依照本辦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規定免稅放行的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2年內銷售、轉讓、出租或者轉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向海關申請批準並按照規定征稅。免稅進口或者按照規定征稅的汽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或者移作他用。在汽車投入使用滿兩年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準;其中免稅進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征稅款。

第十四條進境旅客攜帶 "境外售憑、境內提貨 "單證進境的,應當向海關申報,由海關辦理驗放手續,連同所攜帶的實物壹並計入有關免稅限額。

第十五條 涉及特定地區、特定旅客和特定貨物進出境管理規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和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原則批準,予以公告實施。

第十六條 出入境旅客未按照本辦法或者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其他規定辦理物品進出境申請、報關、納稅和其他有關手續的,有關物品不得進出境。違反本辦法並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海關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章 短期旅行人員

第十七條 短期旅行人員進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以旅行所需為限。

短期旅行人員中的中國籍居民和非中國籍居民攜帶《分類表》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物品入境的,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和限量征稅或者免稅放行(註)。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旅客攜帶《分類表》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物品入境的,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經常出入境的邊民、邊防郵政、運輸機構的工作人員和邊防交通工具的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出入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外,以旅途中必須使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攜帶《分類表》第三類、第四類和第五類物品入境。

海關對持特別通行證來往港澳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按照海關另行制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在非居民入境後,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其入境居留期間自用或者家用物品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書面提出申請,由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者永久居留登記證件)、其他批準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和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未辦理上述手續前或者暫住期間攜帶的物品,海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居民長期出國(境)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旅客結匯

第二十條 獲準入境結匯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結匯物品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結匯證明或者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經批準,允許在境外擁有並使用的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免稅進境;允許每戶壹輛自用汽車完稅進境。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口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入境定居的旅客,自入境之日起在境內停留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帶入境的定居用品應當重新運出境外或者向海關補繳稅款。

第二十壹條 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帶的定居物品可以放行,但國家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除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旅客進境後未離開海關監管運輸工具或者海關監管區域直接出境的,海關壹般不查驗其行李物品,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轉關旅客獲準離開海關監管區域,改乘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附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根據具體情況修訂發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非居民 "是指入境後返回境外常住地停留的人員。

"居民 "指入境並在境內居住後返回境內常住地的人。

"旅行者 "指出入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行者 "指獲準入境或離境,臨時逗留不超過壹年的旅行者。

"長期旅行者 "指獲準入境或離境連續逗留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旅行者。

"定居旅遊者 "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入境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並已遷入或遷出我國的旅遊者。

"過境旅客 "是指持有效過境簽證,從境外壹地前往境外另壹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 "是指旅客為出入境旅行或居留而攜帶的物品。

"自用 "是指旅客自用、贈送親友、非出售或出租。

"合理數量 "是指海關根據旅客的旅行目的和逗留時間規定的正常數量。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期限 "是指非居民旅客自當次入境之日起至最近壹次出境之日止,或者居民旅客自當次出境之日起至最近壹次入境之日止。

"分運行李 "是指旅客在入境後或離境前的規定期限內,通過辦理托運手續,從旅客本人行李中運入或運出的行李物品。

"稅費減免 "是指征收或減免進出口稅費(即進口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的稅費)。

"擔保 "是指以繳納保證金或向海關提交擔保函的方式,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海關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國家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壹九八九年十二月壹日起施行。

原對外貿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外貿部令第985號發布的《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關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分類表(略)

(註:壹、中國籍旅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國籍旅客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的規定》管理。2.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1.旅客在進出境時應如何選擇通道?

在實行雙通道制度的海關監管場所,首先,按照規定,旅客攜帶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應當選擇 "申報 "通道(又稱 "紅色通道")通關;其次,對於不了解海關規定或者不知道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當選擇 "申報 "通道。其次,對於不了解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 "申報 "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第三,除明確要求向海關申報的旅客外,其他旅客可選擇 "未申報 "通道進出境。

二、哪些旅客入境時需要填寫申報材料並辦理申報手續?

(1)攜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類、第三類(不含免稅限額內的研究類)海關征稅、免稅限制物品的;

(2)攜帶照相機、便攜式錄音機、小型錄像機、便攜式攝像機、便攜式錄像機、便攜式文字處理機以外的旅行自用必需品的;

(三)攜帶人民幣紙幣2萬元以上或者金銀及其制品50克以上的;

(四)攜帶外幣紙幣5000美元以上的。

(五)攜帶物品、物品樣品以及其他超出旅客個人使用範圍的行李物品的;

(六)攜帶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按照中國檢疫管理規定需要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的。

三、哪些旅客出境時需要填寫申報材料並辦理申報手續?

(1)攜帶照相機、便攜式錄音機、小型攝像機、便攜式攝像機、便攜式文字處理機等自用物品需要再次入境的;

(二)應復進境的原物未攜帶出境或攜帶進境的暫免稅物品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三)未取得有關出口許可證或超過現行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進口限額的。(

(三)攜帶外匯、金銀及其制品未辦理有關出境許可證或超過當次入境申報數額的;

(四)當場攜帶人民幣2萬元以上的;

(五)攜帶文物的;

(六)攜帶貨物或貨物樣品的;

(七)攜帶超出海關規定的價值、限量或者其他限制的物品出境的;

(八)攜帶我國檢疫法律、法規規定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需要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入境的。

4、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時須提供哪些單證?

旅客向海關申報僅限於書面形式。申報時,應主動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其他按照規定填寫的申報單證、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據等文件。

經海關審核簽章的報關單證應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時辦理有關手續。

5、進口貨物的進口稅是多少?

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海關代征稅款統稱為進口貨物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六、海關征收進口物品進口稅的依據是什麽?

海關征收印花稅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

七、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有哪些?

進口物品的納稅人是指:攜帶物品入境的入境者、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和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八、海關監管免稅貨物的具體依據是什麽?

海關對免稅品的監管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和免稅品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9.什麽是非居民長期旅客?

"非居民長期旅客 "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入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壹年以上,期滿後返回境外居住地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和華僑。

10、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貨物的征稅有哪些規定?

非居民長期旅客在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許可後,方可申請進口自用物品,海關對自用物品實行首次免稅,但機動車輛和國家明確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詳見清單1),自用物品在申請進口自用物品時實行二次征稅。

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應當征稅的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征稅。

對非居民長期旅客按照政府間協議免稅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

海關對允許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物品征稅包括:

海關對允許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物品征稅:

機動車是指摩托車、小型汽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

20種商品是指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錄音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打印機和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具。

11.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自用物品有什麽限制?

非居民長期出國(境)人員進出口自用物品,應當有合理的數量限制。其中,常駐人員可以進口機動車輛,每人限購壹輛,其他非常駐長期出國人員不得進口機動車輛。

12.誰是常駐人員?

常駐人員是指下列非居民長期旅行人員:

(1)經中國人民***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等境外法人,在境內設立並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的人員;

(2)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3)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13.什麽是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是指經中華人民***和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通訊社、經貿組織、文化團體和其他境外法人。

14.海關對進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需要查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追查或者協助追查刑事案件外,海關不得檢查進出境私人信件。

15、哪些旅客可以申請車輛入境?

只有居民旅客可以進口機動車輛,每人僅限壹輛。其他非居民旅客不得進口機動車輛。居民人員申請辦理車輛進境手續,應當向居住地海關提出申請。

16.旅客應如何辦理行李物品的海關分離運輸手續?

入境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應當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準後,應當自旅客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完畢。

出境旅客需在出境前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護照和簽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申請表》、物品清單,經海關核準後攜帶海關印章向出境地海關申報,《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申請表》第四聯由旅客本人留存。

17.進出境物品如何申請退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非自用、超出合理數量範圍以及海關規定的品種、規格、限量、限值以外的物品,應當由旅客退還海關或者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旅客憑海關開具的《退運貨物入庫單》到拱北口岸 "退運貨物辦理處 "辦理退運手續,其中接收提取境外貨物的場所為海關免稅店東側;接收退運貨物的場所為進境大廳1060室。

18.退運物品有存放期限嗎?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退運物品的保管期限為3個月(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逾期未退還的物品,海關將依法變賣處理,變賣所得價款扣除運輸、裝卸、保管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19、保管貨物的保管費按什麽標準收取?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規定,行李物品保管費每件每天0.8-8元,文物、精密儀器、金銀制品等貴重物品以及其他價格極高(5000元以上)或需要特殊保護的物品,保管費按日收取,首月收費。文物、精密儀器、金銀制品等貴重物品和其他價格極高(5000元人民幣以上)或需要特殊保護的物品,扣留的第壹個月內,按每件每天價值(以海關估價為準)的0.16%收取,超過壹個月至三個月內,按每天估價的0.32%收取。

20、需要運入廣東境內安葬的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的遺體(遺骨、骨灰)如何辦理通關手續?

申請人應先到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領《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入境後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簽發《遺體/棺木/骨骸進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單證予以放行。

21.允許臨時入境的物品主要有哪幾類?

暫準進境物品是指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的某些物品有條件地免征進口關稅和國內稅,並免除經濟性質的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的制度;這些物品必須是為特定目的攜帶進境,並在特定期限內恢復原狀,但在使用過程中正常損耗的物品除外。暫準進出境物品的範圍主要包括三類:

(1)為在境內拍攝或與境內有關單位合作拍攝電影、錄像片、照片、幻燈片等而攜帶入境的攝影(像)器材、膠卷、錄像帶、膠片、車輛、服裝、道具等。

(2)設備、道具、車輛、服裝、動物等。

(3)因參加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攜帶入境的設備、道具、車輛、服裝等;以及動物等。

(3)旅客個人物品和體育用品(包括旅客個人衣物、自用視聽設備和體育器材等)。

二十二、因貨物暫時進境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壹)下列暫時進境物品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港澳臺記者來中國大陸采訪運輸有關設備、用品的,應當提交中國記協或者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準文件;

(2)短期外國記者來中國采訪運輸有關設備、用品的,應當提交外交部新聞司的批準文件。

(三)外國記者來華短期拍攝電影、電視攜帶的有關設備、用品,應當提交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準文件;

(四)外國記者來華參加文藝演出和其他文化藝術活動攜帶的有關服裝、道具,應當提交文化部的批準文件。

對上述暫時進境物品,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收取保證金或書面擔保後予以放行。

(二)對於旅客攜帶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經海關批準並繳納相當於該物品進口稅額的保證金後,該物品可以暫時進口;該物品原狀帶回出境時,海關予以核銷並退還保證金。

(三)暫時進口的貨物屬於國家實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無線電設備管理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有關檢驗、管理機構的進口證明。

(四)暫時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復運出境止,屬於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五)已繳納保證金的旅客個人攜帶進境的暫扣物品,應當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境。期滿未帶回境外的,保證金自動沖抵貨物進口稅。因故需要在境內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二十三、違反有關規定,哪些進出境行為會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貨物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的國家限制進境自用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但未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的國家限制進境自用物品,未如實申報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海關處罰的行為。

中國籍旅客攜帶物品限量表

中國人民***和國家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類別品種限量

第壹類物品 衣著、服裝、鞋帽、工藝美術品等日用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物品免稅、價值人民幣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物品,每件限購 1 件

第二類物品 煙草制品 含酒精飲料 (1) 港澳居民和內地居民因私往來港澳地區,可免稅攜帶香煙 200 支或雪茄 50 支或煙絲 250 克;以及壹瓶酒精濃度超過 12 度(少於 0.75 升)的酒精飲料。

(2)其他旅客可免稅攜帶香煙、雪茄和雪茄煙。(2)其他旅客,400 支香煙或 100 支雪茄或 500 克煙絲;12 度以上免稅酒精飲料限 2 瓶(1.5升)

第三類物品 每日生活必需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1)駐外外交機構人員、來華留學人員和學者、出國工作和援外人員、連續出國(境)人人員和援外人員,在境外每連續停留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驗放物品的時間自入學之日起至在華完成學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境外每停留120天,可選擇其中壹項免稅

(2)其他旅行人員在每個公歷年度入境,可選擇其中壹項免稅

註:1.本表所稱物品價值,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為準。本表所指物品的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2.超過本表所列最高價值的物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3.按規定可以免稅進境的第三類物品,同壹品種的物品在壹個日歷年度內不得重復進境; 4.本表所指物品的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5.本表所指物品的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6.本表所指物品的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 7.本表所指物品的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未滿 16 周歲的旅客,海關只放行其旅途所需的第壹類物品; 5. 本表不適用於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門及經常出入境的旅客和邊境地區居民。附件:2 定居旅客自用及家用物品應課稅清單 1.電視機 7.冰箱 冰箱 13.電話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家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攝像機 10.傳真機 16.膳食(包括飲料、酒類) 5.音響設備 11.打印機和文字處理機 17.汽車 6.空調 12.微型計算機及外圍設備 18.摩托車 外圍設備 18.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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