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與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壹、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
申請的條件:(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天津濱海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條件:(壹)企業未經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註冊壹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三)企業在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形成1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六)企業具備較高成長性,具有完善良好的生產、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材料: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申請濱海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由申請單位按隸屬關系向所在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供以下材料:(壹)《天津市濱海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三)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四)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五)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二、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的範圍: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壹)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研發費用核算的基本要求:1、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2、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於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3、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另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
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申請程序要求: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壹)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的扣除方法:
合作開發及委托開發項目的研發費用:1、對企業***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2、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資本化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三、天津市濱海區稅收優惠
(壹)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並經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可減按l 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壹項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疊加執行。
(二)關於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
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
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1.按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6年7月1日前購置並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應在其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2.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公布的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3.對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壹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後,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4.企業可以在不高於40%的幅度內,自主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企業也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該範圍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
(三)關於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
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具體口徑,比照本通知第二條第1項規定執行。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縮短折舊(攤銷)年限,采取事後備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附註說明,不得審批;通過建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攤銷)臺賬,進行動態管理。
(五)本通知適用範圍限於天津濱海新區所屬的塘沽、漢沽、大港三個生態城區以及先進制造產業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濱海化工區、臨空產業區、海港物流區、濱海中心商務商業區、海濱休閑旅遊區等七個功能區。
四、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
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壹)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新設立不足兩年的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2)
對設立兩年及以上的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l000萬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9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二)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二、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外資研發機構包括:
(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三)符合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