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死亡情況: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補償金額=診療量+藥品量+住院服務量。
註: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條例第三十條)。
2.夥食補助費:夥食補助費補償金額=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規定》第三十條)。
3.交通住宿費:交通住宿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員工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員工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員工出差餐費標準*天數。
註:這個補償的前提是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不存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條例》第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用:輔助器具補償金額=壹般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規例第三十二條)
農民工壹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用:
輔助器具費用=(接受壹次性治療時75周歲)÷輔助器具使用周期×輔助器具初始配置標準(《雲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動詞 (verb的縮寫)護理費:(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 50%;
(二)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 40%;
(3)生活不能自理部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註:此項賠償自工傷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自理時起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條例》第三十四條)。
6.壹次性傷殘津貼:(條例第35至37條)
壹次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27;二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2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23;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21;
五等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8;六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6;
七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3;八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1;
九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9;十級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7;
7.傷殘津貼:(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75%;
五等傷殘津貼=本人工資* 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方可獲得5級或6級傷殘。
農民工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含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壹級傷殘津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122;
三級傷殘津貼=地面以上職工總體月平均工資* 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6;
註:條件為傷害發生時16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傷害發生時45周歲以上的,按相應檔次分別減發3萬元(《雲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
八、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33;六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29;
七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22;八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18;
九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13;十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7。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15;六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13;
七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8;八等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6;
九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 3;十級傷殘津貼=整體工資*2。
(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註:以上兩項補貼五、六級適用於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本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七至十級適用於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本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環境:
1.喪葬補助:喪葬補助=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第三十九條)
賠償的前提是:(1)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因工死亡,停工留薪期內;(三)壹至四級傷殘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月工資*40%(條例第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已故員工月工資*30%
註: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工資。受扶養親屬是指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工作的親屬。
賠償的前提是:(1)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因工死亡,停工留薪期內;(三)壹至四級傷殘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壹次性支付農民工養老金:(雲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配偶養老金= 6萬元;
其他= 4萬元
子女和兄弟姐妹=3000元/人/年(18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較多時,按照前款標準(《雲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壹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
註:(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因工死亡壹次性賠償:(條例第三十七條)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標準)
註: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標準
非死亡情況:
壹次性(殘疾)補償:
壹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6;
二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4;
三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2;
四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0;
五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8;
六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6;
七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
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
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2;
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
死亡的環境:
二、壹次性(死亡)賠償
壹次性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標準)
三、喪葬補助和其他補償。
喪葬補助及其他補償=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26955*10=269550元)(2014標準)
(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支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