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藥監局不允許做藥師幫的原因在於,藥師幫可能涉及非法藥品銷售和推廣行為。壹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藥師幫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誇大藥品療效等違法行為,從而誤導消費者,損害公眾利益。藥監局作為維護藥品市場秩序和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的機構,必須對此類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其次,藥師幫的存在可能導致藥品質量無法得到保障。藥品作為壹種特殊的商品,其質量和安全性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健康。藥師幫在藥品銷售和推廣過程中,可能無法嚴格按照藥品監管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從而增加藥品安全風險。
此外,藥監局還規定,藥品銷售和推廣活動必須遵循合法、合規的原則,藥師幫等組織形式可能無法滿足這些要求。藥監局要求藥品銷售和推廣活動必須在合法註冊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操作。
綜上所述:
藥監局不允許做藥師幫,這是為了維護藥品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以及規範藥品銷售和推廣活動。藥監局將依法對藥師幫等非法組織形式進行打擊,並加強對藥品銷售和推廣活動的監管力度,確保藥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規定: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應當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