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商品不退不換觸犯法律。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打折的產品出售後不退換的,是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行為,消費者是有退換商品權利的。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消費者如果買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質量問題,都同樣享有三包服務。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借口,拒絕退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場明知該產品屬於殘次產品仍然進行銷售,這就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實體店欺騙去哪裏投訴
1、作為消費者在實體店被騙了,可以向工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電話號碼12315。
2、接受投訴後,工商機關或者消費者協會會收集證據,然後進行處理。
3、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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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