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表達;
2、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3、不得在商品包裝和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和圖案;
4、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詞匯,不得直接或間接宣傳食品的治療作用,如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作用、“降低血壓和膽固醇”、輻射危害有保護作用等,以及處方復方、治療、消炎、抗炎、洫、祛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的詞語;
5、不得使用祖傳、秘制等虛假性詞語;
6、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誇大性詞語;
7、神丹、 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8、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