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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甘肅白銀會寧民政時間:2010-06-1811:21
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保障全縣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根據《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和《白銀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目標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縣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標準起步、重點保障農村特困戶、逐步擴大覆蓋面的原則,穩步推進,力爭用2至3年的時間,在全縣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規範的農村低保制度。將低於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逐步納入保障範圍,基本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第三條農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按照保障標準進行差額補助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與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堅持政府救濟、社會救助、穩定土地政策與法定贍(扶、撫)養相結合。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金額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五)堅持突出重點,照顧壹般的原則。
(六)鼓勵勞動自救,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通過扶貧幫困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勞動技能,鼓勵和促進其勞動致富。
第二章保障對象確定
第四條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會寧縣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壹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
第五條低保家庭成員為國家計劃內招生並在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本戶家庭成員納入保障範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列入保障範圍:
(壹)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但因好逸惡勞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依法具有贍(扶、撫)養關系,而贍(扶、撫)養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當年因違法犯罪受過打擊處理或正在執行刑罰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審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條家庭收入核定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農業戶口的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壹)種植業、養殖業純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責任田、責任山、農作物、養殖等純收入。核算時根據上年度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生產支出、平均收購價格、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及縣統計部門對上年度當地主要農作物、家禽的價格進行調研的主要數據綜合測算。
農作物純收入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55-60%進行測算。
家禽純收入(家庭少量飼養)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60-80%進行測算。
家庭飼養馬、牛、羊、豬等出欄大(小)牲畜,每頭(只)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10%計算純收入,其產仔按市場銷售價格的20%計算純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核定。
1、對無技術、無特長的外出務工人員,按最低工資的60%計入家庭純收入(會寧縣最低工資標準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壹技之長的手藝工,按離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學徒工在1至3年學習期內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3、臨時工收入。在家務農,每月有壹段時間在外做工的人員為臨時工。臨時工按實際務工天數每人每天10-3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三)贍(扶、撫)養費收入核定。
1、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按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20%核算贍(扶、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決的,按法院裁決執行。
3、有關贍(扶、撫)養關系,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四)其他收入按實際收入核定。
第八條下列項目不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
(壹)優撫對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各級政府部門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及社會各界捐助的醫療救助金。
(七)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由政府部門給予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八)因其它特殊困難,由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四章保障標準
第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及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備案後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保障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政府核定我縣保障標準為600元,月人均補差不低於18元。
第五章保障金計算和“分類施保”
第十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按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計算公式為:家庭月補助金額=保障人數×保障標準-家庭應計入的實際收入。
第十壹條依據勞動能力、健康、就業、贍(扶、撫)養和家庭經濟狀況,實施“分類施保”。具體為:
壹類: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殘(二級以上)造成本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殘(三級)造成本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居民。
四類: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災禍,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特困戶,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單親家庭。
五類: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紮戶中的特困戶。
六類:特困優撫對象和特困高齡老人。
七類: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八類: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本細則第十壹條“分類施保”對象的補差標準為:
(壹)壹類人員按照我縣農村低保的全額標準執行。
(二)二、三類人員在保障標準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10%。
(三)四類人員在保障標準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20%。
(四)五、六類人員在保障標準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30%。
(五)七、八類人員給予該家庭每年壹次性100—500元(含實物折價)的臨時救助。
第六章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同負擔,省級財政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的保障對象每人每年平均補助1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24元,縣級財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條縣政府應整合現有的農村救濟資金,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為實施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每年年末,縣民政部門應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向縣財政部門提出下壹年度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報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六條縣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提出的季度用款計劃及時進行審核,並將保障資金及時撥付專戶,每年年末編制決算。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上級下達的農村低保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低保補助資金,均納入縣級國庫內設立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
第七章保障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要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按照“三查、三評、三公示”的程序辦理,認定對象堅持誰認定、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壹)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書。
2、戶口簿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扶、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贍養(扶、撫)養協議等有關法律文書。
5、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6、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
7、大中專學生需提供在校證明。
8、申請人近期壹寸正面免冠彩照2張。
9、單親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死亡證明。
10、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壹式兩份,鄉鎮政府和民政部門各存檔壹份。
(二)村委會調查、評議、公示。
1、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後,村民委員會參照省扶貧辦《貧困戶卡》確定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並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2、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日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村委會意見,連同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後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人民政府核查、評議、公示。
1、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後,派專人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逐戶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簽署調查意見。召開評議小組會議,對申報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初審評議後,提交鄉鎮政府會議確定擬保障對象。
2、將審核評議情況和擬定保障對象名單,在所在村村務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並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壹並報縣民政部門。對經評議或公示後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門審查、評審、公示。
1、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和重點抽查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對申報對象的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評審。通過鄉鎮之間、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實際生活狀況的綜合比較,按照定期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兩大類,初步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2、委托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十九條保障金發放。民政部門應按期將核定批準的農村低保對象人數及金額情況報送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章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審核制度。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壹、二、三、四類救助對象每年審核壹次,對五、六、七、八類救助對象每半年審核壹次。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納入保障範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手續,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第二十壹條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制度。縣民政部門、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及村委會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農村低保資料歸類、建檔、立卡,並按規定妥善保存。農村低保對象的檔案應壹戶壹檔。做到縣級有檔案室、鄉鎮有檔案櫃,村有檔案盒,並逐步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低保對象社會保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村低保制度實行縣政府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在會寧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以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主體,農牧、扶貧等部門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的職能作用,依靠村級組織的力量,加強管理,靠實責任,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據實編制農村低保用款計劃,負責提出農村低保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報縣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示。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低保資金。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抓好資金落實,及時撥付,加強監管,並列支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扶貧部門及時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教育、衛生、城建、司法等部門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切實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結合扶貧開發政策、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勞務輸出政策,在勞動生產方面予以扶持,引導、鼓勵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食其力,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第二十八條財政和審計部門加強對保障對象審批、資金使用和發放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對象的咨詢、申辦、家庭收入的審核工作;及時準確掌握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做好低保資金增發、減發、停發等動態管理核查申報工作;嚴格把關,認真確定農村低保對象,做到不錯保,不漏保。
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對病殘等特殊困難人員,實行定期探視制度,並明確幫扶責任人,實行包戶服務。
第十章罰則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員有“關系保、人情保”等優親厚友情況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為,且事實清楚的;沒有實行集體審批,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個人說了算,出現保障不公的;對審批結果不張榜公示等違規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照白銀市民政局、白銀市監察局《關於在城鄉救助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的通知》(市民發〔2006〕13號)追究責任。對收受賄賂、貪汙挪用低保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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