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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丟失怎麽補辦?去哪裏補辦?

醫保卡丟失之後要先進行掛失,再攜帶本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附近得市、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辦理報失手續。之後再在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醫保卡。

如何補辦醫保卡

現階段醫療保險卡消磁、丟失後,按規定將直接更換社會保障卡,具體流程:

(壹)若換卡前後為同壹銀行,本人憑有效證.件到職工醫療保險卡服務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憑銀行的《掛失通知單》及本人有效證件,受理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時間為45個工作日。領到社會保障卡並註資後,原醫療保險卡內金額自動轉到社保卡,無需辦理清戶。

(二)若換卡前後非同壹銀行,領取社保卡的流程也是壹樣。但原醫療保險卡內的金額不會自動轉到社保卡,需要憑有效證件到所參保區的社保分中心,開具《職工醫療保險卡清戶通知

單》。憑通知單及本人有效證件到原職工醫療保險卡服務銀行,辦理醫療保險卡的清戶。

壹、醫保卡掛失補辦流程:

1、撥打醫保服務熱線12333(24小時服務)進;行電話報失。報失時,應據實提供參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醫保卡》 卡號和單位名稱等信息。經醫保工作人員確認後電話掛失成功,並在1小時內停止該卡的結算。

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錯誤,造成電話報失不能確認的,參保人應及時辦理書面報失。

2、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至鄰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辦理書面報失手續,經醫保工作人員確認掛失操作成功後,在1小時內停止該卡的結算。

(二)參保人在重新辦理《醫保卡》之前又找回原《醫保卡》的,可辦理撤銷掛失手續,具體辦法如下:

1、攜帶本人《醫保卡》及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到鄰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辦理撤銷報失手續。

2、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當場辦結撤銷掛失操作,經醫保工作人員確認撤銷掛失操作成功後,在1小時內恢復該卡的結算。

(三)參保人因遺失、損壞《醫保卡》的,可申請補卡、換卡,具體辦法如下:

1、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 ,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保中心可當場予以辦結。

2、參保人也可以至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辦理的《醫保卡》。

(四)其他

1、 《醫保卡》掛失生效前,因該卡使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參保人個人負擔。

2、參保人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在辦理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

3、參保人有正常使用的《社保卡》的,不再補換《醫保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壹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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