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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批準的部門是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批準的部門是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 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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