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種畜禽和出口種畜禽的審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凡在自治區新引進的畜禽品種,生產經營者必須加強疫情檢疫和推廣前的實驗研究;凡用於改良地方品種的,必須向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試點或區域試驗,試驗成果經審查合格後方可推廣。第三章畜禽品種培育和審定第十二條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和新品種審定工作。評審委員會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畜牧技術推廣、科研、教學和畜禽品種生產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第十三條自治區畜禽地方品種的認定和新品種的鑒定命名,經審委會審議後,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自治區的畜禽品種認定和新品種的鑒定命名,由審委會審定並報國家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
審定通過的畜禽品種,應當由審定部門出具品種證書,公布並列入國家或者地方畜禽品種誌。第十四條畜禽新品種審批條件:
(壹)該品種的主要性狀和特征明顯,生產性能優良,遺傳性狀穩定,明顯區別於其他品種;
(2)經過中試和區域試驗,增產效果明顯,在品質、繁殖率、抗病性等方面有壹個或多個突出的優良性狀;
(三)養殖品種數量和畜禽結構符合品種要求;
(四)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畜禽品種檢測機構的生產性能指標。前款第(二)項所列的先導試驗和區域試驗,必須經評審委員會同意,並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畜禽新品種申報程序:
(1)申請人應向審評委提交聲明。申請材料包括送審品種申請書、育種技術報告、送審品種聲像、圖畫書和必要的實物;
(二)審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審委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提出審批意見;審批,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審委會提出復審。審評委應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