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李女士因疫情購買了少量米粉。不料,壹位老顧客要全部買走。眼看打烊時間快到了,李女士看到壹些流動商販路過,疫情關了幾個月的門終於可以打開了,便向流動商販購買了3斤米粉,用於當天的銷售。米粉****,做了30份腸粉,每份腸粉進價3元,賣價5元
無獨有偶,在城管稽查隊工作人員抽檢時,李女士知道自己購買的米粉沒有任何問題,也就沒有在意。然而,市稽查局的抽檢結果卻超出了李女士的預料。結果顯示,她當天從流動攤販處購買的3公斤米粉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產品為硼酸。
李女士在疫情期間停止經營,已造成生產經營困難,向市監察局提出減輕行政處罰的報告,經過個案研究,市監察局決定減輕對李女士的罰款,罰款由11.5萬元降為6.5萬元。但李女士仍不服,認為自己雖有過錯,但不應受到處罰,遂向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行為的請求。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達了自己的不滿。首先,米粉的原生產廠家不是自己。她只是將購買的米粉作為原料進行了適當加工,這種加工並不會改變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行業性質。其次,我只賣了30碗,賺了壹點錢 最重要的是,當天發生的事故純屬巧合,平時都是自己從市場上購買,之前也抽檢過幾次,都是合格的
但市監管部門很快反駁: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李女士的主要經營活動是腸粉的生產和銷售 在本案中,李女士是從他人處購買的。本案中,李女士從他人處購進三斤米粉用於生產腸粉,但未提供相關的進貨證明材料,也未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查驗的,視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困難的咨詢意見,並對其違法行為給予了減輕處罰和適當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不服起訴後法院如何量刑綜上,李女士請求二審法院對其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李女士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 但是,二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無小事,采集的兩個無菌樣品中確實檢出了硼酸,而且李女士制作的米粉已經銷售壹空,因此,李女士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 "經營 "行為。
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是50元,由敗訴的李女士承擔,以人為本,民以食為天,誰也不能鋌而走險,但在疫情期間,賺錢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時此刻會因為自己的偶然行為,後悔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