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要求;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主要營養成分和次要營養成分的要求;與食品安全、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有必要確定壹個保障人體健康的允許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不可缺少的基本原料,然而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制其品種、使用範圍和限量。
嬰幼兒等特殊人群對主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品的營養,更關系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食品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
食品標簽、標誌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和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消費者的食用安全,這些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統壹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每個環節都有壹定的衛生要求,對於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準統壹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堿等指標;食品的感官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檢測方法是指食品檢測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測程序是指食品檢測的具體操作過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檢測方法或程序會得到不同的檢測結果,因此要對檢測或試驗的原理、取樣、操作、準確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測方法或程序作出統壹規定。
以上都是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負責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研究制定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已經制定的,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