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屠宰上市的生豬必須進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屠宰場(點)進行宰殺。所有屠宰場(點)都應當合乎國家規定的獸醫衛生條件,具體辦法按《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執行。二、定點屠宰場(點)必須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獸醫檢疫檢驗人員。檢疫檢驗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搞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實行有宰必檢制度。三、嚴禁屠宰病害(死)豬、灌(註)水豬。嚴禁病害(死)豬肉、灌(註)水豬肉上市銷售。嚴禁用病害(死)豬肉、灌(註)水豬肉加工分割肉、腌臘制品、熟食品等各種肉制品。四、凡進入市場的豬肉必須加蓋獸醫“驗訖”印章,出具國家規定的《畜禽產品檢疫(驗)證明》;凡加蓋“高溫”、銷毀”印章的肉品,應在獸醫衛生監督和檢疫人員的監督下處理。五、銷售人員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並取得《畜禽產品檢疫(驗)證明》。禁止采購、運輸、銷售病害(死)豬肉、灌(註)水豬肉。六、各級政府應認真貫徹本決定,組織工商、農牧、衛生、商業、稅務、公安等部門,加強對上市豬肉衛生質量的管理,堅決取締病害(死)豬肉、灌(註)水豬肉的生產場所、經銷點。七、違反本決定屠宰病害(死)豬、灌(註)水豬、加工、運輸、銷售病害(死)豬肉,灌(註)水豬肉的,分別由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處罰,責令停止屠宰、加工、運輸和銷售,其產品按國家規定進行無害處理或者監督銷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銷售病害(死)豬肉、灌(註)水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豬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上市豬肉衛生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檢舉揭發違反本決定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檢舉揭發者負責保密。對檢舉揭發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指定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阻止、刁難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或辱罵、毆打執法公務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九、本決定所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獸醫檢疫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假公濟私、徇私枉法,包庇違反本決定的單位和個人使其不受處罰和追訴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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