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6月26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壹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其中,取消19項、下放19項、轉變管理方式6項、合並或拆分涉及9項。調整後,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266項。
對於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實施部門要做好取消事項的後續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制定公布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切實加強監管,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於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加強對下級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確保下級接得住、辦得好,防止工作脫節。承接機關要逐項梳理,明確承接機構,健全配套制度,規範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保留在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省直有關部門權責清單進行管理,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縣實施或不實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直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85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2.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3.省人民政府決定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6項)
4.省人民政府決定合並、拆分的行政許可目錄(9項)
5.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66項)
附件1
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序號權力名稱權力依據原實施主體調整方式備註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9號)省公安廳取消 2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批準《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黔府辦發〔2014〕2號)省財政廳取消 3 在規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批準 《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次修正)省交通運輸廳取消 4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審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交通運輸廳取消 5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許可《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省交通運輸廳部分取消該項為“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省際、市際道路客運及班線經營許可”的子項,國發〔2019〕6號文件取消第15項。 6 新獸藥臨床試驗審批《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省農業農村廳取消國發〔2019〕6號文件取消第19項。 7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壹級文物許可《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次修正)省文化和旅遊廳取消 8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正)《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省衛生健康委取消 9 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權限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