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檢舉、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申訴或者舉報的,人民法院有義務調取相關材料。
如果將相關材料移送檢察院,在檢察院刑事立案後,根據“本案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準”的規定,將中止審理。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下列材料:
(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二)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相關檢驗報告或者專家結論;
(五)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
案件移交流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條例》
第二百八十四條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退回的法律文書後,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不足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制作補充偵查報告,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不能補充的證據應當予以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共犯或者新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新的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撤回調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