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第四條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進行年度考核。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指揮通信系統,完善火情監測站等設施設備,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第六條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完善專職指揮員和護林員管理制度,加強專職指揮員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範化建設。第七條有中等以上森林經營面積的市、縣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的建設標準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第八條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林業經營者簽訂森林防火互助協議。第九條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村規民約。第十條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為每年4月。
全省森林防火期為6月10日至次年5月31日。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高火險氣象條件,確定森林高火險期,並予以公布。第十壹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組織對森林高火險區和火災易發區進行巡查。專業的、快速集中的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應當24小時待命。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吸煙、生火取暖、野炊、放燈、燃放煙花爆竹。因病蟲害防治、凍害、火燒、燒茬等特殊情況,確需在農業生產或者工程中用火的,應當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下列規定用火:
(壹)用火前設置防火隔離帶,準備滅火器材和人員;
(二)風力3級以下用火,風力超過3級時應停止用火;
(3)指定專人撲滅用火後的余火,並留足夠人員看守火場至少24小時。
森林防火區在旅遊景區範圍內的,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對進入景區的人員和車輛嚴格進行火源檢查。第十三條森林防火期內,預測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林區內劃定高火險區。第十四條在森林高火險期,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森林高火險區采取下列措施:
(a)禁止在現場使用任何明火;
(二)發布命令,對毗鄰森林的高火險區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
(三)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人員和車輛,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活動範圍進行全程監管;
(四)對旅遊景區範圍內的森林高火險區,責令景區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調整、限制開放旅遊區、控制遊客數量或者暫停開放等措施。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或者119火災報警電話;接到報告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采取滅火措施,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並按照省有關規定立即向上級報告。第十六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現場撲救:
(壹)壹般森林火災,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統壹組織指揮;
(二)較大森林火災或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統壹組織指揮;
(三)跨市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統壹組織指揮;
(四)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由其協調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統壹組織指揮。
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有權指定下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統壹組織指揮撲救。森林防火指揮部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滅火隊伍和物資進行統壹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