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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新政將於202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生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 65438+2月30日。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規範人口服務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和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到天津的公民(以下簡稱天津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領天津市居住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三條《天津市居住證》是天津市公民在本市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憑證。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制作、簽註、註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落戶等相關工作。市人社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大數據管理中心等相關單位和市政務服務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承辦居住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居住證制作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市、區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費,工作費用由區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補辦、損毀的,應當繳納證件費。居住證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六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中了解到的來津公民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居住證的申請

第七條擬在天津居住7日以上的公民,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申報居住登記或者通過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請居住登記。

第八條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天津市公民信息,同時帶領天津市公民申報居住登記。

第九條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條居住證公布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註期限等。

第十壹條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辦理或者通過互聯網辦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第十二條申領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居住證申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接收單位收到居住證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條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發放。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發證,並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局認證機構。市公安局制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發放之日起10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付款的,最長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付款。

第十五條推進京津冀居住證互認,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並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公民,可通過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相關省市居住證,直接申領本市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統壹的居住證持有人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通過全市信息資源統壹交換平臺,實現各區、各部門人口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七條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辦理或者通過互聯網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憑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同時擁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居住證:

(壹)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居住、共同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其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進入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進入春季高職分類考試的院校就讀。

第二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就業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權益。

第二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享受居民健康檔案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服務,並在本市辦理計劃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參加相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壹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手續;辦理本市普通護照、赴港澳臺通行證及各種簽註;本市居民身份證的換領和補領。

第三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和專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參加本市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

第三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證積分

第三十四條居住證積分制是指科學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各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通過量化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落戶時相應指標的內容,按照當期設定的落戶分數線排名確定落戶資格。

第三十五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引導分、附加分和負分四類,總分為所有指標的累計分值。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積分落戶市級受理點設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相關部門組織受理積分落戶申請。

市政務服務辦、市發改委、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聯辦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受理居住證持有人積分落戶申請,審核相關材料,分指標打分,匯總積分、排名積分,發布積分,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的戶籍狀況、相關材料審核及分指標評分。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相關材料審核和分項指標評分工作,對區級部門進行工作指導、專業培訓、審核和檢查考核。

第三十八條申請居住證積分落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具有合法有效的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三)受聘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或者在本市投資開辦企業;

(4)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或者自2065年日本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起連續繳納3年,438+04+06,5438+0年,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數(申報指導分數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調整)。

第三十九條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的具體流程如下:代理人登錄天津網上服務大廳,進入居住證積分欄目,填寫註冊信息,自助評價。評估分達到或超過當前申請指導分後,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積分提交受理點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經查實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申請積分落戶情形的,取消該單位自下壹申報期起1年內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自下壹申報期起3年內申報資格。

第四十條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壹般每年申請兩次。第壹次申請從1年6月到4月,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次申請從10年7月開始,截止日期為6月10,31。根據實際需要,報告期和時間可及時調整。

積分定期在天津市網上辦事大廳公布,已落戶居住證積分的申請人可自行查詢。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對公布的積分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期間通過申請渠道申請復核,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告知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

第六章結算

第四十壹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於每年6月和65438+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數線。市人社局根據當期積分落戶分數線和積分審核情況確定擬落戶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落戶人員名單。

當期落戶人員名單確定後1個月內,受理點對應備案的申請材料及時建立居住證積分檔案,並移交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匯總居住證積分檔案,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管理居住證積分檔案。公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落戶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第四十二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義申請落戶在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與其他親屬或非親屬共有產權的房屋不予落戶;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落戶單位集體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集體戶口。

第四十三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其符合本市隨父母落戶政策的子女,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當場辦理手續。在本市避難且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在積分期間犯罪的,取消當期積分落戶資格,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處罰期限屆滿後五年內申報積分落戶的,每條犯罪記錄減100分。

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為其申請積分落戶的,取消其當期積分落戶資格,5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信息記錄扣30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省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和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積分管理細則由市人社局制定,居住證辦理細則和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細則由市公安局制定,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細則由市教委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026年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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