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生開具的處方,由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並簽字,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要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調配。銷售人員調配完畢核對無誤後應在處方上簽全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門店藥師不在崗,有店長指定人員審核簽字。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用抄方單抄寫處方,並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
法律依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第十條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第十壹條 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第十二條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