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寧德招標采購網供應商質疑處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受理供應商書面質疑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作出答復,具體程序如下:
(壹)對質疑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登記;
(二)組織相關人員對質疑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辦理質疑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力爭將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問題和爭議依法依規解決在初始階段。要組織相關人員對質疑逐條進行調查核實,對復雜的項目可組織有關專家對質疑進行論證並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質疑供應商的陳述和申辯,但應註意保密;
(四)以書面形式答復質疑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答復內容應當針對質疑供應商的質疑事項,不得涉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供應商和被質疑人的名稱、接受質疑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接受質疑的日期、質疑項目和編號、質疑事項;
(三)質疑處理的具體內容、事實和依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享有投訴的權利;
(五)作出質疑答復的日期。
第十五條 質疑人經調查核實,確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問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質疑人:
(壹)采購活動尚未結束的,應當修改采購文件,並按照修改後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二)采購活動已經結束,但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活動已經結束,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並履行的,應當依法追究質疑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質疑供應商書面申請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質疑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
上述事項需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質疑的,可以在答復期限屆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嚴禁向社會公開下列事項:
(壹)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專家及評審有關情況;
(三)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的情況;
(四)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五)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正、公平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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