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2)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藥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到《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1、要有壹名藥學技術人員,要求在縣級以上地區的為執業藥師資格,在縣級以下可以為從業藥師和中專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畢業,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在各省,可能還有壹些區別。 2、壹個合適的營業場所,面積為縣級以上8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縣以下原則上為4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倉庫為20平米,但在去年國家局對農村藥店的營業場所有有所放松,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相地經營要求的即可。 3、3萬—15萬的資金,進貨要用。 這些是必務條件,準確講要準備的材料有: 壹是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上學和工作),申辦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等復印件;申辦人為社會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是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三是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四是似設營業場所、倉庫的有關部門(民政局下面有地名區劃辦公室)核準的門牌號; 五是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六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