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傷殘生活補助: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當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不超過6年,患者傷殘的,賠償期限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疫苗質量不合格,對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