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回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五)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制定並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依法發布重大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向衛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
(六)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指導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查處違規直銷、傳銷案件,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依法開展直銷活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化妝品的市場監管職責;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推行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參與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九)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體系,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十)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壹)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組織推薦寧夏名牌產品、寧夏著名商標。
(十二)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承擔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量值溯源傳遞和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監督管理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工作;依法開展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授權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組織企業開展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和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
(十四)負責特種設備質量監督管理,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藥源興奮劑等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和化妝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
(十七)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食藥監局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調味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承擔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三)承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工作,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及廣告監測職責。
(四)監督實施化妝品安全管理規範,負責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廣告監測工作。
(五)承擔藥品零售企業(不含藥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二類精神藥品、藥用罌粟殼、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經營資格)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負責非無菌原料藥、中藥飲片、醫用氧、藥用輔料的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原輔料與產品委托檢驗備案、藥品生產駐廠監督職責。
(七)負責醫療機構(不含省級、市級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職責。
(八)負責壹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監管職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廣告監測工作。
(九)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指導、監督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壹)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制度、重大信息直報制度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誠信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三)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合作交流工作。
(十四)承擔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五)承辦區政府及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