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銷售藥品的處罰如下:
1、造成了壹定嚴重後果的是有可能會被判刑處理的;
2、壹般來說是會被判處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處罰的;
3、構成犯罪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的有可能會被判刑。
構成非法售藥行為的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壹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無資質賣藥品是違法的,售賣藥品壹定要取得相關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