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退稅介紹
出口退稅流程圖
【1】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產品產品稅或增值稅征退規定的通知》,規定自1985年4月起執行出口產品退稅政策。從1994 65438+10月1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我國改革了現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編輯本段II。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為消費稅的11類消費品。之所以必須滿足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退還或免征已征增值稅、消費稅貨物的已繳稅款。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免征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有征不退”的原則。(2)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出口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除另有規定外,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並未報關出境的貨物,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還是人民幣結算,也無論出口企業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均不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在國內銷售的收匯商品,如賓館、飯店等收匯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條件,不能給予退(免)稅。(3)必須是金融出口銷售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金融銷售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而非貿易出口貨物,如捐贈禮品、個人在境內購買並攜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樣品、展品、郵遞物品等。,不能按現行規定退(免)稅,因為壹般不賣。(4)必須是已收匯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委托的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附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編輯第三段。出口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大幅調整珠海外經貿遭遇“陣痛”
1.出口企業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憑外經貿部授權的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壹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和企業各壹份),申領退稅登記證;2.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首次委托出口業務前,憑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稅務登記證,向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3.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填寫退稅登記變更單(生產企業填寫壹式兩份,退稅機關和企業各執壹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編輯第四段。出口退稅的範圍
(壹)下列企業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的貨物,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退稅待遇:1、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2.由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己的商品;4.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采購直接出口或加工復出口的貨物;5.下列特定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限於是否有出口權);(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裝運的貨物;(二)從事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三)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向外輪、遠洋運輸公司銷售並收取外匯的貨物;(四)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作為境外投資的貨物;(五)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出口的貨物;(六)外商投資企業為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七)國內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八)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九)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官、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國產物品。以上“出口”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指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對無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借款及關聯企業不予退(免)款。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貨物為稅法所列免稅貨物或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2)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1。用進口料件加工後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自制貨物出口不退;2.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內銷和出口免稅;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的,在生產過程中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過程中不退稅。其他計劃外卷煙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不予退稅;4、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工廠生產或軍工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5.飼料、農藥等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商品,出口不予退稅。6、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對外援助出口貨物實行實報實銷結算;(3)除另有規定外,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免稅,但不退稅1。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屬於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的自產貨物;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貨物,憑童貫發票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但是,考慮到其在出口中所占的較大比例以及生產和采購的特殊因素,以下出口貨物可享受退稅:刺繡、手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和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和紙制品。3.外貿企業直接購買國家規定免稅商品(含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退稅。4.外貿企業從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產品采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非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采購出口商品。(4)除經批準的原材料加工轉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免稅或退稅:1。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合同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鉑;3.生產企業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五)貿易方式和出口退(免)稅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來件裝配、來樣加工)(現已取消),可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的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的計算方法與壹般貿易壹致;來料加工免稅。
編輯本段五、出口退稅的特點
中國的出口退(免)稅制度是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自成體系的特殊稅制。與其他稅制相比,這壹新稅制有以下主要特點:
1,是壹種收入退還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需要,依法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壹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壹項特定的稅收制度,不同於其他稅收制度。它是貨物出口後的收入退還或減免稅行為,與其他稅制中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明顯不同。
2.它具有調節功能的單壹性。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意在使企業出口貨物以免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政策措施。與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救濟並存的其他稅制的雙向調節功能相比,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功能單壹的特點。
3.這是間接稅範疇的國際慣例。
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各國的具體間接稅政策不同,但各國在間接稅體系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壹致的。為了堅持出口貨物間接稅“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免稅並舉制度,都是為了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退還或免除,使企業的出口產品以間接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稅制密切相關。沒有稅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就失去了特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