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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營造文明、和諧的城市氛圍,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和各縣(市、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水務、環保、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所需經費,推廣先進技術,完善基礎設施,提升服務水平。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權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處理和反饋制度。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提供技術、資金支持,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第八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水務、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車站、公園、商場、旅遊景點等公***場所的經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城市主次幹道、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區域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城中村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四)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等,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管理者負責;

(五)公園、廣場、綠地、景區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管理者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七)河、湖等公***水域以及岸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產權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由屬地政府(管委會)負責;

(九)報刊亭、閱報欄、早餐亭、戶外廣告設施、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十)公***廁所、化糞池、垃圾中轉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分和確定的責任區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店外經營、亂貼亂畫、亂掛亂曬、亂擺亂放、散發廣告、違規設置牌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汙染源,水域無明顯聚集漂浮物和汙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置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遇有降雪結冰,及時清除冰雪。第十壹條 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臨街兩側的單位、門店、住戶負責搞好各自門前所屬(轄)的衛生、綠化和秩序。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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