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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1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1、治療工傷所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二、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補償有壹個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在簽訂的協議中約定。此外,職工應當在簽訂工傷待遇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

工資水平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壹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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