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堪稱為“史上最嚴格的食品安全法”,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保障食品安全。
1.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格問責:加大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力度,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
為有犯罪的事實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
進行處理。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格問責,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
2.對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毀滅有關證據的,最高可罰50萬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
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等違法行為,實行最嚴厲的處罰,規定了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的罰款;
對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最高處以50萬的罰款。
3.壹年內累計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
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壹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4.構建最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
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進行處罰;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構建最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
制,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