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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產品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水產品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漁業經濟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各類水產品市場。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是指淡水活(鮮)水產品、海水活(鮮)水產品、鮮(海)水產品、魚苗、觀賞休閑水產品和水產制品。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產品市場實行行業指導和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水產品市場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各級物價、技術監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對水產品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涉及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水產品市場建設應當納入政府 "藍籌工程",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實行 "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產品市場開辦者、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第二章 市場開辦、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漁業經濟發展實際,組織制定全省水產品市場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水產品市場總體規劃,組織確定本地區水產品市場建設規劃。第八條 水產品市場的規模等級根據全省水產品市場發展規劃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水產品市場的城市規劃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第九條開辦水產品市場,必須符合省水產品市場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開辦水產品市場的條件。第十條 開辦水產品市場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水陸交通條件,盡可能與當地漁港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 水產品市場根據需要設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可由漁政、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稅務、物價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日常事務。第十二條 水產品市場的設立、分立、合並、遷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以及依法被撤銷、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並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水產品市場終止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產核資小組,對其資產和全部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第三章 交易與管理 第十四條 已建成水產品交易市場的區域內,水產品應當進行交易。第十五條 進入市場的水產品必須符合衛生、漁政等方面的規定;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水產品,不得進入市場。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入水產品市場攤位從事交易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水產品批發交易的,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水產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第十七條 經營者進入水產品市場交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交易必須公開、公平、公正;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擡物價、騙買騙賣、壓級索短;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務費以外的費用;

(四)不得損害他人的商商業利益;

(五)實行明碼標價,未經所有人同意不得定價交易。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水產品的市場計量和質量監督管理。

水產品的動植物檢疫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水產品質量檢測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第十九條 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全省市場水產品質量檢測情況,並及時在媒體上予以通報。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市場稅收管理,防止稅源流失。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市場價格指導和監督;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市場衛生監督管理。第二十壹條 水產品市場應當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服務;市場經營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者的管理,按規定繳納稅費。

水產品市場應當制定市場交易管理規則和市場工作人員職責。市場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接受各級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知識培訓和考核。

縣級以上水產市場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處理系統,定期向省水產信息中心報送市場經營的水產品品種、價格、成交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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