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參保人要到當地醫保辦理異地就醫申請,醫保會給參保人異地就醫申請表,參保人可根據申請表填寫內容,並到居委會、所屬醫院蓋章,然後交當地醫保蓋章簽字才能生效。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即可在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個人醫療賬戶金額可憑醫保卡在任意營業網點提取,用於支付門診普通疾病費用和藥店購藥、配藥。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參保人員持以下材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1)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2)已經確認的異地就醫申請表復印件;(3)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屬於門診特定項目的,應出具門診特定項目證明或診斷證明;(4)(診斷證明,以及經市醫保中心批準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急診住院除外)的《門診特定項目申請表》復印件;(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5)醫療費用正式收據(背面有報銷人簽名);(2)參保人員在外地(不含港澳臺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急性病,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診。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經批準住院治療(含急診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先墊付現金,再由單位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1)參保人員單位證明;(2)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3)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5)醫療費用發票(背面註明報銷人姓名);(6)住院病歷復印件。異地就醫審批地點為參保單位或街道社保所在的區縣醫保中心。當事人辦理相關審批材料後,填寫相關內容。攜帶相關材料到異地醫院醫保科蓋章。然後將相關審批單返回經辦機構申請地進行審批。
法律目標:《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