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官網查詢新版gcp法規是2020年7月1日發布的。
為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創新,進壹步推動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規範研究和提升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修訂了《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現予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條?為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範,數據和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是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質量標準,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
第三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原則及相關倫理要求,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考慮的首要因素,優先於對科學和社會的獲益等。
GCP的含義和內容規定
壹、GCP的含義
GCP是針對人體研究所制定的,有關研究的設計實施、記錄和報告等方面的科學質量及倫理學方面的國際標準(ICHGCP1996)GCP是壹個在涉及人類受試者的臨床研究中。
把已經建立的倫理和科學質量標準整合到研究的設計實施、記錄和報告中的過程(WHOHandbook forGCP 2005)。
二、GCP的內容規定
執行範圍:臨床試驗各期、人體生物利用度。臨床試驗方案設計,臨床試驗組織實施,記錄、分析總結、報告,監查、稽查。
壹指導醫生進行人體生物醫學研究的建議世界醫學協會日內瓦聲明:病人的健康必須是我們首先考慮的事情。國際醫學道德標準規定:只有在符合病人利益時,醫生才可提供可能對病人的生理及心理狀態產生不利影響的醫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