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上述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包括了“同桌可以預見醉酒駕駛的嚴重後果,但未予制止甚至縱容”的情形,說明壹起吃喝的人負有連帶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人主要是縱容酒駕,而不是強迫或者指使他人酒駕。
以案例為證:鄭州市民趙先生、王先生、劉先生、程先生在朋友家聚餐。席間,大家都喝酒了。有人提醒:“誰開車誰就少喝酒。”但是趙先生喝的時候,沒有人施加任何阻礙。最後幾個人喝了三瓶白酒。回程時,趙先生開車,王先生坐在副駕駛,劉和程坐在後排。行駛至鄭密路鄭州繞城高速橋時,趙先生駕駛的汽車與馬先生駕駛的汽車相撞,趙某、王當場死亡。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先生全責,王某、劉某、程某及另壹名司機馬先生無責。對此,趙先生的家人未能接受。家屬認為,王某、劉某、程某明知趙先生酒駕不準,卻未能制止。這種行為難辭其咎。死者家屬將車內其他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死亡,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王先生、劉先生和程先生知道趙先生壹直在喝酒,但他們也縱容他開車。他們有過錯,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該院法官表示,如果同桌明知駕駛人飲酒,能夠預見酒駕的嚴重後果,而不制止甚至縱容,屬於間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如果事故嚴重,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劉某、程某各承擔10%民事責任,並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7萬余元。趙先生承擔70%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