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藥品法律制度的制定、實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準則。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三條規定,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發展和保護原則、鼓勵研發新藥原則、專門機關主管原則、國家標準原則、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壹)所謂發展和保護原則,是指國家重視現代和傳統藥品的發展,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方面的作用;保護野生藥材資源,繼承和發展中藥學,鼓勵培育中藥材的原則。這壹原則,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四條作出了規定。(二)所謂鼓勵研發新藥原則,是指國家根據現有醫療藥品與現代人體健康狀況不相適應、需要藥品的更新換代的實際情況,提出鼓勵藥品的研究和創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以適宜人體健康對藥品的需要的原則。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三)所謂專門機關主管原則,是指國家為加強對藥品的管理和保護、發展,規定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以明確權限和責任。我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四)所謂國家標準原則,是指在藥品的質量標準要求上,國家實行國家標準制度,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作為國家藥品的標準。(五)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所謂分級管理,是指國家依據壹定的原則,將藥品的管理體制分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層級,各級藥品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所謂分類管理,是指國家根據壹定的原則和標準,將藥品分為處方藥品、非處方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醫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中藥材、中成藥品等多種類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藥品管理法》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第五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第二十八條 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藥品標準的,按照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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