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舊市的管理範圍是指個舊市城市總體規劃範圍內的老城區和新建區(以下簡稱市區)。第三條個舊市城市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科學管理、完善功能、服務市民、綜合執法、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個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本條例規定和依法委托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在市區從事城市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個舊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在城市市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七條市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其造型和裝飾應與環境相協調。
施工現場應配備安全防護設施,臨街壹側應設置安全圍欄。完工後,應及時拆除施工設施,並清理和平整場地。第八條在城市市區設置臨時市場、亭、攤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在使用期屆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為永久性建築物,也不得贈與、交換、買賣、抵押。第九條個舊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區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中轉站、垃圾收集容器、公廁、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關閉、占用或者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應當提出拆除方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市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不允許設置實體圍墻,但應以花壇、綠籬、圍欄分隔,其高度不得超過1.5米。
沿街店鋪應當設置雨篷帳篷,應當整潔美觀,高度不低於3米,向外延伸不超過1.5米。第十壹條市區建築物的立面和屋頂應當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和天線,臨街建築物應當安裝防盜欄桿,封閉陽臺,沿街設置電話亭、閱報欄、廣告欄、霓虹燈、路牌、欄桿和公交車站,應當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設置的各類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使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拆除。第十二條城市建築物沿街、臨湖陽臺、窗外,不得堆放雜物、吊掛物品,不得拋擲物品。第十三條禁止在市區建築物、電線桿、燈桿、郵筒、電話亭、樹木等設施上塗寫、刻畫、粘貼或者懸掛。第十四條在市區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整潔。運載液體、砂石、粉塵、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覆蓋,不得散落、泄漏。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定。
城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和供水管理部門繳納生活垃圾清理費和汙水處理費。第十六條城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應分類傾倒,建築垃圾必須送至指定垃圾場。
禁止在市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等廢棄物。第十七條禁止在市區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皮革等廢棄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確需焚燒的,必須在指定的垃圾處理場焚燒。
醫療、科研、教學、屠宰、生物制品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密封無害化處理,送至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處理,不得倒入生活垃圾中。第十八條經營性畜禽養殖場不得設置在城區。
城鎮居民飼養寵物犬必須到城市管理部門登記。遛狗不得汙染環境,損壞花卉、綠籬和草坪。第十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標準是:
(壹)舊城改造不低於25%;
(二)新區建設不低於30%;
(三)環湖和重要景區不低於35%。